中山公用原果批市場場長受賄近400萬,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南都訊 記者呂婧中山市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果批市場場長吳某友,利用其職務之便,在市場檔位數量安排、檔口位置選配、市場停車場費用減免等方面,為市場內多名商戶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商戶給付的賄賂,數額共計人民幣3490800元和港幣300000元。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並責令其退出的全部受賄贓款,上繳國庫。

中山公用原果批市场场长受贿近40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某友在擔任中山公用事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下屬子公司——中山公用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果批市場場長、中山農產品交易中心分公司副總經理、阜沙市場負責人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在市場檔位數量安排、檔口位置選配、市場停車場費用減免、准許在市場內空地搭建商鋪轉租牟利等方面,為市場內的多名商戶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商戶給付的賄賂,數額共計人民幣3490800元和港幣3000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堯賄送人民幣548000元、被告人寧某賄送人民幣468000元。

期間,出於避免被檢舉揭發等動機,被告人吳某友在獲取上述賄賂款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給付2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方式,多次分贓給果批市場的財務人員被告人陳某瑜。被告人陳某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予以收受,數額共計人民幣355500元。

2018年8月25日、8月29日及9月4日,被告人寧某、陳某瑜、吳某友先後在中山市西區農產品交易中心市場、阜沙市場等地被公安人員抓獲,後均如實供認其主要罪行。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林某堯接公安人員通知後到案,但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

另查明,案發後,公安機關凍結、查封了被告人吳某友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43890.2元及房產7處。被告人陳某瑜的家屬已代其將贓款人民幣353500元退至公安機關,人民幣2000元退至本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友、陳某瑜、林某堯、寧某無視國家法律,其中被告人吳某友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陳某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以其他方法予以隱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堯、寧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均應依法懲處。

此外,被告人吳某友、陳某瑜、林某堯、寧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瑜、林某堯、寧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中山市第一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陳某瑜犯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林某堯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寧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此外,責令被告人吳某友退出贓款人民幣3490800元及港幣300000元,上繳國庫。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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