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危受命”處理繼承糾紛獲完全勝訴的點評意見

“臨危受命”處理繼承糾紛獲完全勝訴的點評意見


案件背景:


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於2018年3月5日向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了對其不利的證據等。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由審判員某某獨任審判。審判員某某就原告和被告於2012年10月11日簽訂的《協議》說:“原告如何認識協議中某某棟某某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歸楊1?”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針對前述問題等認為審判員存在先入為主的偏頗和自己不熟悉法律等,因此申請撤訴,並於2018年7月26日10時53分至11時00分簽完《談話筆錄》後撤訴。與此同時,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在庭審時陳述了對其不利的部分事實(已記入《庭審筆錄》)。


原告提交的不利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如下證據:


“臨危受命”處理繼承糾紛獲完全勝訴的點評意見


臨危受命:

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諮詢了多家律所的律師,多數律師的意見是本案要勝訴有一定難度。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也向有關法院的工作人員等諮詢,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綜合考慮後決定共同委託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的甘巍宏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代理其繼承糾紛案件,本律師已依法如實告知本案相關的所有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楊1(出生於1948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於2018年ⅹⅹ月ⅹⅹ日)、楊2(出生於1952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於2002年ⅹⅹ月ⅹⅹ日)、原告一及原告二是楊3(出生於1920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於1997年ⅹⅹ月ⅹⅹ日)和張1(出生於1925年ⅹⅹ月ⅹⅹ日,去世於2004年ⅹⅹ月ⅹⅹ日)共同的子女。楊1的妻子是王1(出生於1959年ⅹⅹ月ⅹⅹ日,1998年ⅹⅹ月ⅹⅹ日因死亡被註銷戶口),楊1和王1育有被告(出生於1988年ⅹⅹ月ⅹⅹ日)。楊2的妻子是原告四(出生於1954年ⅹⅹ月ⅹⅹ日),楊2和原告四育有原告三。


楊3和張1通過折算工齡的方式以標準價購買了坐落於ⅹⅹ區某某號樓某某號的福利房(以下簡稱“遺產”),並於2002年4月18日領取了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楊3和張1去世前都沒有留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協議、書面遺囑等。


楊1於2009年8月5日與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簽訂了欲購買遺產的協議,協議約定“今年2009年至2015年(6年)等到2015年8月5日還還不上某某棟某某的房款楊1就與某某棟某某無任何關係。”楊1當時說的是“給他們三個原告當時市場上房屋的價值,如果給不了,我就不要這個房子。”詳見2009年9月14日14時01分至16時00分的《庭審筆錄》第6頁和第7頁。但,因楊1的收入不高,加之其經常買彩票虧損等,其一直無能力購買遺產。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楊1就遺產的租金問題等(未對遺產的所有權做任何實質性處分)提起訴訟後經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楊1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了《協議書》,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6日作出了(2010)某某初字第ⅹⅹ號民事調解書。


為了支持楊1購買坐落於ⅹⅹ區某號樓某號的房屋,原告一於2012年10月11日一次性將ⅹⅹⅹ元以租遺產租金的形式支持楊1買房,並於當日將ⅹⅹⅹ元現金交付給楊1,楊1當日將ⅹⅹⅹ元用於購房。被告為了返還楊1的借款,被告當天就讓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於2012年10月11日簽訂了被告故意單方製作的《協議》;《協議》中約定“……房屋所有權仍歸楊1所有,且租賃期間,房屋不得轉租,不得改建……”前述協議形式上是租賃合同方案及其如何分配的協議,事實上是楊1如何用租金還款的協議。但,沒有想到被告故意通過單方製作《協議》的形式來侵佔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形式等)放棄繼承的遺產。


被告非常不孝敬楊1,不但平時對楊1各種不好(如各種辱罵,把楊1鎖在房間不讓見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等),還在楊1生病(如2016年9月7日腦出血住院等)等期間不聞不問,遺棄楊1,被告沒有盡孝道。楊1於2017年ⅹⅹ月ⅹⅹ日被被告送往某某市後,被告完全遺棄楊1。楊1為了感謝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對其生病期間的照料等,楊1於2017年2月28日與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友好協商後簽訂了有關如何繼承遺產的協議。楊1為了再次確認其合法有效的效力,於2017年11月11日以《遺囑》的形式明確表示了真實意思。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共同委託本律師向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唇槍舌劍的庭審辯論:


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開了幾次庭,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唇槍舌劍,辯論很激烈:


本律師主張:


由被告於2012年10月11日故意單方製作的《協議》應法定無效。

(一)被告既不是涉案遺產的所有權人,在當時也不是涉案遺產的繼承人,因此被告不是涉案協議的適格主體。

(二)在被告2012年10月11日故意單方製作《協議》時,被告的父親對涉案遺產無權處分,其未在現場,亦未書面授權被告處理,其亦未書面追認被告處理遺產的租金問題,被告訂立合同後未曾取得處分權,因此該協議無效。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及其他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等之規定,被告故意製作格式條款來侵佔原告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放棄繼承的涉案遺產,因此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應法定無效……

(四)原告提供的(2010)某某初字第某某號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相關的《庭審筆錄》等卷宗都證明涉案遺產的所有權不屬於被告……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及其他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等之規定,原告並未以任何形式放棄繼承……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及其他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等之規定,涉案遺產因繼承人之間一直有重大的爭議,涉案遺產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截至目前仍然沒有任何變更,被告擅自將涉案遺產所有權歸……


被告主張:


不同意原告所說的,在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告拒不履行……而且至今霸佔涉案房屋出租謀取利益,然後更因為上一次起訴他們單方面撤訴,因此導致我和我的律師提前終止合同……訴爭房屋應歸我個人所有,《協議》裡明確約定了房屋所有權歸我父親所有,我按照法定繼承……原告仍然堅持撤訴,所以說鑑定費應該由原告承擔……


裁判結果:


北京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1日作出了(2018)京ⅹⅹ民初27ⅹⅹⅹ號民事判決書:位於北京市ⅹⅹ區某某號樓某某號房屋由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繼承所有,其中原告一、原告二、被告各繼承25%的所有權份額,原告三、原告四共同繼承25%的所有權份額,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相互配合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等。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及被告均未上訴,前述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點評意見:


因本案有爭議較大的多份協議、遺囑等,加之原告和被告之間多年積累的恩怨情仇等,不管是法官還是本律師都對本案無法做調解工作(原告和被告均將對方視為有血海深仇的仇人似的,被告主張其應100%繼承涉案遺產且持有對其有利的《協議》等證據),原告和被告即使在庭上也劍拔弩張、針鋒相對,矛盾衝突很劇烈,無緩和的餘地,因此原告和被告自始至終無法和解。


鑑於原告一、原告二及原告三於2012年10月11日簽訂的被告故意單方製作的《協議》等對原告非常不利,本律師從被告不是涉案協議的適格主體、被告的父親對涉案遺產無權處分且未書面授權被告處理、被告訂立合同後未曾取得處分權、原告四從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形式等)放棄繼承涉案遺產等角度切入主張前述協議應法定無效。

一審法院最終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後認定前述協議不能產生分家析產的法律效果,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等做出前述判決。因此本案被告主張其應100%繼承涉案遺產的觀點未被一審法院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的訴求通過本律師的努力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及原告四對本律師為本案所做的努力和裁判結果等都非常滿意,被告亦口頭明確表示不上訴等。


本案的案情不算簡單,要查閱前後多起案件的卷宗(原告在《庭審筆錄》等中有多處自相矛盾的瑕疵等)並深入瞭解當事人的家庭糾紛等之後找到最合適的切入點(存在瑕疵的自相矛盾的協議、遺囑等證據)做文章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在法律方面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是本案取得完全勝訴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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