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為苦命鴛鴦依法辯護,免受牢獄之苦

托爾斯泰的小說《安娜.卡列尼娜》中的一句話是這樣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的確,家家有本難忘的經,百個家庭就有百態的生活常態。今天,我要講的這個案件也是由家庭糾紛引起的,我的當事人叫啊海(化名),涉嫌的是一起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起訴至茂名市N區法院。

其實,說起這件事,還要從2019年的4月份說起,啊海在家務農,已娶妻生子。他的妻子叫小翠,從隔壁村娶來的。

小翠出生在農村,自幼家境貧寒,就她和一個姐姐(小美)相依為命。姐姐小美嫁到不遠處的一村子,生育一孩子,但不幸丈夫早逝,過著孤兒寡母的生活。不過,小美和妹妹小翠兩家時有往來,生活,就這樣平如清水般的過著。

那天,當事人啊海在田裡幹活,小翠氣喘喘地跑來跟他說:“啊海,不好啦,姐姐被她生前丈夫的弟弟毆打住院。”

具體是什麼事情引起的衝突,小翠當時不知道。後來,警方才跟她說姐姐因為和小叔子的土地糾紛才產生衝突。咋辦?相依為命的姐姐被打到住院,必須去找他們討個說法吧。

後來,他倆這也由於一下太過沖動,法律意識淡薄,就這樣,小翠和阿海夫婦兩人就到姐姐的小叔子的家裡討要說法。

一不小心,本案不可避免地發生,小叔子報警,對警察聲稱:家裡被人砸,很多東西都被破壞。

N區檢察院起訴:被告人小美因土地糾紛與小叔子及妻子在村內發生肢體衝突。小叔子手持三角鐵,毆打小美頭部,導致出血,隨後,小美當場報警。

民警到場後,帶小叔子回派出所接受調查,小美自行到醫院進行治療。當天下午3點,小美在醫院治療期間打電話告知妹妹小翠。妹妹小翠、妹夫阿海到小叔子家討要說法,打砸小叔子家的大門、窗等傢俱,後經鑑定價值為5000元。

鑑於這樣的行為,N區檢察院認為:小美、小翠、啊海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至N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N區人民法院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後,依法通知啊海小翠三人領取起訴材料,告知其權利義務和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

後來,我和同事林亞青律師作為該案的指定辯護人之一介入此案件的辯護。收到案件後,我當天約見啊海,唯有這樣,才能儘快瞭解案件真情實況。

“我是你的指定辯護律師,今天第一次見你,你可以選擇拒絕法援處指派的本律師,自己再另行委託律師或者自己辯護。也可以同意選擇我們為你辯護,都是你的權利……”我對他說道。

啊海急忙回答說,“不不不,我們需要律師你的幫助,我家窮,沒有錢請律師。我真的沒有參與打砸財物,我去到只是在門口抽菸,對方也不在家,我就沒有進去了,是我的老婆進去的……”

【正式開庭】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開庭時間比較急忙,加上臨時拿到案件材料,只會又連續熬夜幾天來看。會見、閱卷後的幾天,案件如期在N區法院開庭,小叔子一方也作為附帶民事原告出庭。

N區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出庭發表公訴意見:“啊海等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判處故意毀壞財物罪……”

啊海自辯說:“我去過對方的家裡,只是在門口抽菸,但是我沒有動手打砸過他的任何東西,我沒罪!……”

這個案件,由於我們介入的時間倉促,和當事人啊海接觸的時間短,至於啊海是否跟我們說了真話,法庭上自辯的是否屬實,這個案件我們真的沒有一個底。

這時,我想起教授教我的一句話:“法律人,講求的是法律事實,是由證據說話的事實”。


法律援助,為苦命鴛鴦依法辯護,免受牢獄之苦||茂名律師

庭上,我們即席發表的辯護意見:

我們是指定辯護人……庭前查閱案卷證據,會見當事人,參與庭審,對案件充分了解,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

一、至於本案的當事人啊海是否參與打砸,我不是案發在場人,我不知道,他本人也否認指控。那麼,他是否參與打砸財物,就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也許上帝也知道,但上帝無法來作證。

二、我們今天在場的律師、檢察官、法官等都是法律人,追求的應當是法律事實。所謂的法律事實,就是應當由控方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但是,在今天的庭審中,我沒有看到公訴方有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阿海在現場參與打砸。本案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可見本案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

三、辯護人看齊所有的證據材料,與啊海有關聯的僅有兩份辨認筆錄。其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筆錄均不能證實到啊海參與本案的打砸。

僅有的兩份辨認筆錄,也是和自己的證詞自相矛盾的。並且,最重要的一點,被害人一方的親屬(兒子)均有重大的利害關係,應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其中關鍵點是,兒子啊強講述說,那天案發是中午1點,看到阿海是參與打砸。而本案的案發時間,在起訴書中列明的是下午3點,這個案發時間應當是沒有爭議的。

顯然,此時的啊強證詞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應當不予採信。(後公訴人回應解釋說是證人可能記錯,沒有說服力,由法官考量裁判斷。)

另一個被害人兒子也是證人,於馬說:“我不記認得他們的面貌,只知道有幾個人參與打砸。”為什麼前面他說不記得打砸人的面貌,在隨後的辨認筆錄中,他能夠清晰地認出打砸人是啊海?

這個是我們的重大疑問,也是本案的存在重大疑點之處,公訴方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我們認為該證言和辨認筆錄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四、如果法院不採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也建議法院考慮如下的量刑情節減輕處罰:(業內人士稱為騎牆式的辯護出現了)

1、本案應當屬於家庭矛盾,且情節輕微,應當考慮減輕從輕處理。

2、被害人一方具有過錯,是本案的誘因,系激憤引發的犯罪行為,應當減輕從輕處罰。

【等待宣判】

這個案件開庭已結束,是過年前開庭的案件,年後,疫情蔓延,基本很少見刑事案件安排開庭。

不禁想起一則新聞,有個當事人說:“我想來派出所自首,原因是外面很危險,我想進看守所裡面躲避疫情。”看來,看守所嚴格管理出入限制是很有成效的,目前還未曾聽說過有看守所感染疫情。(先前媒體報道的是監獄感染)

那天,同事林律師跟我說道,啊海這個案件要宣判。我一看臺歷,開庭至今也有幾個月,應該是要有個結果。由於他們是取保候審在外,宣判也能如期進行。

後來,啊海給我微信傳來該案的判決書,我問他對判決是什麼意見?他說:“我認為結果很公正滿意,不上訴了,我主動交罰金吧!”

【法院宣判】

一審法院判決啊海和小翠構成犯罪,應予定罪處理,但由於本案是土地糾紛引起,被害人傷人在先引發本案,可以減輕處罰啊海和小翠。

經合議庭評議並報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判決阿海和小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罰金三千元,附帶民事賠償五千元。

說實在,這個結果有點出乎我的意料。我想到的無罪或許可能性不大,就算有,也可能要二審後。那時候,我認為他不認罪判緩刑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會判6個月左右的刑期吧。

這也或許,是較為和諧的結果了,僅有罰金,沒有監禁刑,這也是我執業至今,遇到的第一個此類判決。畢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先前這類案件一旦定罪,一般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我跟同事說這個案件的辯護綜合各方面來進行辯護。

這個判決結果,平衡各方的訴求,定罪才能避免駁回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僅判罰金沒有監禁刑也為被告人減去牢獄之苦,不得不為法官的高超審判方式點贊。

參照證據的角度,我們認為啊海應當是無罪處理的。但是,阿海有沒參與打砸,只有當事人和上帝知道,無法請他來為本案證明。

電視中,我們經常看到英美、香港電視劇中法官、檢控方、辯護方都是戴著假髮穿著袍服開庭。我想,一來表現出法庭是一個莊嚴而神聖的地方,不可隨意冒犯法律;二來也應提醒律師要注意看證據說話,看法律事實定案,切不可感情代替法律事實來定案。

法律援助,為苦命鴛鴦依法辯護,免受牢獄之苦||茂名律師

【後 記】

沒想到,前天阿海打電話跟我說,法院再次通知他到法院拿上訴狀,原來對方被害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他說拿到上訴狀後,到對面找我幫忙看,想委託我再繼續幫他辯護二審案件,不知道我是否方便。

我對他說,我已轉去市區的律師事務所,現在有案在信宜看守會見,要不再約時間,直接到我辦公室洽談,我發新地址給你。

不管與啊海是否再次遇見,我還是希望他們有一個好的結果。

這個案件,在我們團隊的林律師商量時想,如果他們能早點委託律師跟進辯護,或者這個案件有望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可能作出無罪決定了。

清官難斷家務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其實,想想,如今很多的家庭糾紛案件都是因土地糾紛引起。的確,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但再珍貴的命根子也比不上一條人命。一旦,下手沒輕重,對方重傷或者死亡,染了人血的土地,恐怕別人也避之惶恐。如今是法治社會,有任何的冤屈都是可以申訴的,畢竟,衝動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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