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为苦命鸳鸯依法辩护,免受牢狱之苦

托尔斯泰的小说《安娜.卡列尼娜》中的一句话是这样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的确,家家有本难忘的经,百个家庭就有百态的生活常态。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件也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我的当事人叫啊海(化名),涉嫌的是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起诉至茂名市N区法院。

其实,说起这件事,还要从2019年的4月份说起,啊海在家务农,已娶妻生子。他的妻子叫小翠,从隔壁村娶来的。

小翠出生在农村,自幼家境贫寒,就她和一个姐姐(小美)相依为命。姐姐小美嫁到不远处的一村子,生育一孩子,但不幸丈夫早逝,过着孤儿寡母的生活。不过,小美和妹妹小翠两家时有往来,生活,就这样平如清水般的过着。

那天,当事人啊海在田里干活,小翠气喘喘地跑来跟他说:“啊海,不好啦,姐姐被她生前丈夫的弟弟殴打住院。”

具体是什么事情引起的冲突,小翠当时不知道。后来,警方才跟她说姐姐因为和小叔子的土地纠纷才产生冲突。咋办?相依为命的姐姐被打到住院,必须去找他们讨个说法吧。

后来,他俩这也由于一下太过冲动,法律意识淡薄,就这样,小翠和阿海夫妇两人就到姐姐的小叔子的家里讨要说法。

一不小心,本案不可避免地发生,小叔子报警,对警察声称:家里被人砸,很多东西都被破坏。

N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小美因土地纠纷与小叔子及妻子在村内发生肢体冲突。小叔子手持三角铁,殴打小美头部,导致出血,随后,小美当场报警。

民警到场后,带小叔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小美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当天下午3点,小美在医院治疗期间打电话告知妹妹小翠。妹妹小翠、妹夫阿海到小叔子家讨要说法,打砸小叔子家的大门、窗等家具,后经鉴定价值为5000元。

鉴于这样的行为,N区检察院认为:小美、小翠、啊海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N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N区人民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依法通知啊海小翠三人领取起诉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后来,我和同事林亚青律师作为该案的指定辩护人之一介入此案件的辩护。收到案件后,我当天约见啊海,唯有这样,才能尽快了解案件真情实况。

“我是你的指定辩护律师,今天第一次见你,你可以选择拒绝法援处指派的本律师,自己再另行委托律师或者自己辩护。也可以同意选择我们为你辩护,都是你的权利……”我对他说道。

啊海急忙回答说,“不不不,我们需要律师你的帮助,我家穷,没有钱请律师。我真的没有参与打砸财物,我去到只是在门口抽烟,对方也不在家,我就没有进去了,是我的老婆进去的……”

【正式开庭】

法律援助的案件的开庭时间比较急忙,加上临时拿到案件材料,只会又连续熬夜几天来看。会见、阅卷后的几天,案件如期在N区法院开庭,小叔子一方也作为附带民事原告出庭。

N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庭发表公诉意见:“啊海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

啊海自辩说:“我去过对方的家里,只是在门口抽烟,但是我没有动手打砸过他的任何东西,我没罪!……”

这个案件,由于我们介入的时间仓促,和当事人啊海接触的时间短,至于啊海是否跟我们说了真话,法庭上自辩的是否属实,这个案件我们真的没有一个底。

这时,我想起教授教我的一句话:“法律人,讲求的是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说话的事实”。


法律援助,为苦命鸳鸯依法辩护,免受牢狱之苦||茂名律师

庭上,我们即席发表的辩护意见:

我们是指定辩护人……庭前查阅案卷证据,会见当事人,参与庭审,对案件充分了解,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至于本案的当事人啊海是否参与打砸,我不是案发在场人,我不知道,他本人也否认指控。那么,他是否参与打砸财物,就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也许上帝也知道,但上帝无法来作证。

二、我们今天在场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都是法律人,追求的应当是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应当由控方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我没有看到公诉方有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阿海在现场参与打砸。本案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见本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三、辩护人看齐所有的证据材料,与啊海有关联的仅有两份辨认笔录。其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笔录均不能证实到啊海参与本案的打砸。

仅有的两份辨认笔录,也是和自己的证词自相矛盾的。并且,最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一方的亲属(儿子)均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应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其中关键点是,儿子啊强讲述说,那天案发是中午1点,看到阿海是参与打砸。而本案的案发时间,在起诉书中列明的是下午3点,这个案发时间应当是没有争议的。

显然,此时的啊强证词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应当不予采信。(后公诉人回应解释说是证人可能记错,没有说服力,由法官考量裁判断。)

另一个被害人儿子也是证人,于马说:“我不记认得他们的面貌,只知道有几个人参与打砸。”为什么前面他说不记得打砸人的面貌,在随后的辨认笔录中,他能够清晰地认出打砸人是啊海?

这个是我们的重大疑问,也是本案的存在重大疑点之处,公诉方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我们认为该证言和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四、如果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也建议法院考虑如下的量刑情节减轻处罚:(业内人士称为骑墙式的辩护出现了)

1、本案应当属于家庭矛盾,且情节轻微,应当考虑减轻从轻处理。

2、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是本案的诱因,系激愤引发的犯罪行为,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等待宣判】

这个案件开庭已结束,是过年前开庭的案件,年后,疫情蔓延,基本很少见刑事案件安排开庭。

不禁想起一则新闻,有个当事人说:“我想来派出所自首,原因是外面很危险,我想进看守所里面躲避疫情。”看来,看守所严格管理出入限制是很有成效的,目前还未曾听说过有看守所感染疫情。(先前媒体报道的是监狱感染)

那天,同事林律师跟我说道,啊海这个案件要宣判。我一看台历,开庭至今也有几个月,应该是要有个结果。由于他们是取保候审在外,宣判也能如期进行。

后来,啊海给我微信传来该案的判决书,我问他对判决是什么意见?他说:“我认为结果很公正满意,不上诉了,我主动交罚金吧!”

【法院宣判】

一审法院判决啊海和小翠构成犯罪,应予定罪处理,但由于本案是土地纠纷引起,被害人伤人在先引发本案,可以减轻处罚啊海和小翠。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阿海和小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五千元。

说实在,这个结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我想到的无罪或许可能性不大,就算有,也可能要二审后。那时候,我认为他不认罪判缓刑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会判6个月左右的刑期吧。

这也或许,是较为和谐的结果了,仅有罚金,没有监禁刑,这也是我执业至今,遇到的第一个此类判决。毕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先前这类案件一旦定罪,一般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我跟同事说这个案件的辩护综合各方面来进行辩护。

这个判决结果,平衡各方的诉求,定罪才能避免驳回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仅判罚金没有监禁刑也为被告人减去牢狱之苦,不得不为法官的高超审判方式点赞。

参照证据的角度,我们认为啊海应当是无罪处理的。但是,阿海有没参与打砸,只有当事人和上帝知道,无法请他来为本案证明。

电视中,我们经常看到英美、香港电视剧中法官、检控方、辩护方都是戴着假发穿着袍服开庭。我想,一来表现出法庭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地方,不可随意冒犯法律;二来也应提醒律师要注意看证据说话,看法律事实定案,切不可感情代替法律事实来定案。

法律援助,为苦命鸳鸯依法辩护,免受牢狱之苦||茂名律师

【后 记】

没想到,前天阿海打电话跟我说,法院再次通知他到法院拿上诉状,原来对方被害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他说拿到上诉状后,到对面找我帮忙看,想委托我再继续帮他辩护二审案件,不知道我是否方便。

我对他说,我已转去市区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有案在信宜看守会见,要不再约时间,直接到我办公室洽谈,我发新地址给你。

不管与啊海是否再次遇见,我还是希望他们有一个好的结果。

这个案件,在我们团队的林律师商量时想,如果他们能早点委托律师跟进辩护,或者这个案件有望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作出无罪决定了。

清官难断家务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其实,想想,如今很多的家庭纠纷案件都是因土地纠纷引起。的确,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再珍贵的命根子也比不上一条人命。一旦,下手没轻重,对方重伤或者死亡,染了人血的土地,恐怕别人也避之惶恐。如今是法治社会,有任何的冤屈都是可以申诉的,毕竟,冲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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