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利益被侵占,我与女儿何去何从

近几年,“腾退”这个词开始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很多人认为腾退其实就是换了一种说法的拆迁,实际上腾退和拆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腾退概念,房屋腾退一般指共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房屋的时候,就会涉及腾退房屋,当然会有相应的补偿。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的王女士,前夫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来一直和唯一的女儿相依为命。如今,前夫离世,一套曾经共同居住的公租房涉及腾退,然而本应属于女儿的公租房腾退份额,却被亲人强行分割,王女士与女儿又该何去何从?韩冬平律师将跟王女士好好聊聊关于公租房腾退的那些事。

腾退利益被侵占,我与女儿何去何从

案例回顾

王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分裂,多年来,一直是王女士独自一人抚养女儿长大。1986年,王女士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便带着女儿搬离了曾经共同居住的承租房。之后的生活,一直是王女士母女二人相依为命。2000年,王女士的前夫去世,这套曾经三口人共同居住的唯一的一套公租房却引发了家中的矛盾。

王女士的前夫去世后,女儿的爷爷奶奶也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去世。这套公租房的承租人一直是王女士的前夫,没有变更。

腾退利益被侵占,我与女儿何去何从

如今,这套公租房面临危房腾退,前夫已经去世,公婆也相继去世,面对房屋腾退所产生的利益,叔叔和姑姑的意见是平均分配,而女儿则认为,这是属于父亲的遗产,不该平均分配。对于这部分利益该如何划分,已经成为家中争论的焦点。除了利益分配的争论之外,如今的继承还因为承租人的无法变更而停滞。

原来,女儿的户口不在公租房内,因此无法变更为承租人,现如今,家中没有一人符合承租人的条件,对于这样的现实阻碍,又该如何解决?除了承租人的变更存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丈夫的其他兄弟姐妹的强行闯入,也成为房子无法腾退的阻碍。面对一系列棘手的事情,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演播室,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腾退利益被侵占,我与女儿何去何从

在听过了王女士的陈述后,韩冬平律师表示,承租人虽然体现为王女士的前夫,但是实际上这套房产是王女士与前夫共同居住。那么在本案中,涉案房产的腾退补偿款,就是一笔巨大的利益,这笔利益由于王女士前夫的去世具有继承的效果,也就是说相关亲属是可以基于继承来取得的。

房子在变成拆迁款之后,就变成王女士前夫的遗产,在王女士的前夫没有留下来任何遗嘱的情况下,家人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这笔腾退款。由于王女士已经跟前夫离婚,实际上真正的继承人就是女儿和前夫的父母。由于前夫的父母也已经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女儿的叔叔和姑姑是可以取得这部分款项的。但是取得这笔补偿款不是基于对王女士这位前夫生前的照顾,而是基于这是属于王女士前夫父母的财产。

公租房本身属于政策性的房产,公租房的所有人是必须与房产有某种关系的,要么是产权单位的员工,要么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根据王女士所说,女儿已经搬离这套公租房,户口也确实不在房屋内,那么在变更承租人方面确实会受到障碍。

需要家人共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问题。也就是通过确认之诉,确认大家的继承份额以及确认对于腾退款的分割比例。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其他亲属的孩子已经入住这套房子,韩冬平律师表示,其他人是没有权利入住该房产的,如果强行入住是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其搬离。如果报警后,民警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愿意过多的介入,可以到法院提起排除妨碍之诉,要求排除房屋的继续居住。

韩冬平律师认为,公租房的承租权是行政审批手续,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更倾向于实质利益。因为该房屋是王女士和她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只登记在前夫的名下,但实际上王女士是有一半的承租权的。那么在这样的基础上,王女士的女儿可以基于共同居住和继承的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屋的使用状态应该归于王女士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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