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可能犯罪?法律風險知多D

洪樹湧 陳俊先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直播帶貨可能犯罪?法律風險知多D

洪樹湧律師 廣東泓法戰隊負責人 陳俊先律師 廣東泓法戰隊成員

隨著5G時代的來臨,網絡直播成為當下新興且熱門的娛樂方式,同時直播平臺龐大的用戶群體為在線直播行業帶來了新的商業模式和巨大的收益。據《2018中國網紅經濟發展洞察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5月,中國網紅粉絲總人數達到5.88億人,2018年網紅經濟規模將突破2萬億元。網紅粉絲中,53.9%的網民年齡在25歲以下。在2019年“雙十一”,截至11日8時55分,淘寶直播引導成交額突破100億元。“淘寶第一主播”薇婭和“口紅一哥”李佳琦在雙十一預售當天,直播單場銷售總額超十三億元,雙十一當天兩人直播間觀看人次近8000萬。疊加明星+主播的雙重流量效應加大了電商直播的吸金力度,網紅主播在直播間魔性的吶喊“所有人,買它!”,成為2019年電商營銷的新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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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的興起,不僅給時下的網民帶來新的娛樂方式,也給普通人提供了展示才藝和欣賞互動的平臺,一些“草根”躋身“網紅”行列。一部手機、一個話筒——直播的成本極低,回報卻可以很高。而由於5G的普及,網絡直播正影響著數以億計的網民。有的人氣主播在直播時甚至有超過5萬人在線觀看,而粉絲們給主播打賞虛擬物如鮮花、遊輪、豪車等,只要主播開播,就有大量禮物向主播砸來,這些禮物可以直接轉化為現金,成為主播和直播平臺的收入來源。正是這樣的“紅利”、低門檻、加上各大直播平臺身處“網絡競爭混雜的生態環境之中”,為了生存與發展,拓客手段不斷翻新,花樣百出,目的就是一個,盡其所能地獲得粉絲量。因此各種民事、行政違法,甚至刑事風險也紛至沓來。

當下網絡直播平臺通常自己成立網絡營銷推廣公司,或者平臺內部成立用戶推广部門進行推廣的情況下,個別直播平臺出於追求商業利益和“吸流量“為目的,法律意識淡薄且監管缺位下,將會導致以下嚴重的刑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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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嫌詐騙罪

部分直播平臺的推廣公司或者推广部門的工作人員,招募男性工作人員,冒充女主播,或冒用知名主播的身份對外宣傳,以交友等名義吸引潛在粉絲,引誘網民在被欺騙的情況之下進入直播平臺,並在直播平臺上對主播做出消費打賞行為。這種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平臺及相關主要責任人員將存在巨大的涉詐騙犯罪嫌疑。平臺的網絡推廣、運營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為了擴大網民流量,幫助主播引誘客戶進入直播間的行為,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與直播平臺一同面臨其他巨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如快手網紅萌發。

二、涉嫌虛假廣告罪

《刑法》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那麼新興的網絡直接平臺是否屬於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主播是否屬於廣告發布者?這必須迴歸《廣告法》的規定及內涵。《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可見,主播“直播帶貨”行為實質上屬於向觀眾介紹和推銷產品的商業廣告活動。且隨著網絡自媒體、直播、短視頻等新興傳播媒體的興起,直播平臺也成了現代商業推廣中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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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損毀他人的商業信譽以及商業賄賂

由於各直播平臺之間的存在激烈競爭,可能會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有些平臺為了提高直播平臺知名度不惜詆譭競爭對手,或捏造歪曲事實使競爭對手的聲譽受損,這類行為可能會帶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刑事風險。《刑法》明確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另外,某些直播平臺促成當紅主播入駐平臺,也可能會向競爭對手的工作人員行賄來獲取重要信息,爭取當紅主播的加盟。這種對企業工作人員行賄的刑事風險,很可能觸及對非國家工作行賄罪。

四、涉嫌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隨著網紅經濟日益蓬勃發展,個別網紅模特通過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便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在自己導購的產品中動起了歪主意。2017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知名的網紅劉某詩、趙某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2017粵0115刑初437號)便是個中典型案例。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詩、趙某毅經密謀後,自2014年9月起,從“羅穗婷”(另案處理)處購進祛痘美白萬能膏,在明知祛痘美白萬能膏含有氯黴素、且成分不符合標籤標註的情況下,仍在其經營的位於廣州市番禺區北環路某創意園內的 “BROCOCO”化妝品店內粘貼“殺雞牌”商標,以每盒人民幣138元的價格通過自己開設的淘寶店、徽信號以網上銷售的方式往廣州市南沙區、番禺區等全國各地進行銷售。經統計,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41513.5元,未銷售的祛痘美白萬能膏貨值達人民幣15111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詩、趙某毅無視國家法律,相互糾合,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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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後語:網紅很前沿 紅線不可破

對於網絡直播這一新興產業,形式多變,更新換代速度極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管控可能會跟不上其發展步伐,在這種情況下,直播平臺及其管理者應該時刻保持頭腦清醒,不能為了牟利而遊走在法律的灰色空間甚至是突破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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