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附诉讼地位和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除了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外,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实际生活中,很多保证人因对保证这一块法律知识不熟悉,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最终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文章将简要讲解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附诉讼地位和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权


诉讼主体地位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或者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约定

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

④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附诉讼地位和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权


备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何时?有约定从约定,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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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实就是债务人最后的还款日。主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了,而债务人还未履行债务,说明债务人拒绝履行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可以随时还款,债权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倘若债权人给了一个月的还款期限,则一个月(宽限期届满之日)后就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倘若债权人只是催告,而没有给具体的期限,后直接去法院起诉,则起诉之日就应视为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很重要,因为涉及到保证期间何时届满,在

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了。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附诉讼地位和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析1: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依法行使权力,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自然而然就无需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解析2: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同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两者是分别计算的。

备注: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知识—附诉讼地位和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具体包括: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要援用。对于保证人未援用且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对于超出主债务的那部分,保证人就无权对债权人追偿。

对于债务人放弃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然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不管保证人是否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都不影响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权。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权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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