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公转私!以后这样发工资=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019年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财务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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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大家展示一个“教科书式的虚开案例”,虚开发票、公转私、注册空壳公司、同时还涉及到上下游企业,这胆量不去景阳冈打虎都是浪费.......

下方案例,来瞅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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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都看到了,这件案例被稽查的案件线索吧,就是 “发现该公司账户频繁有大额的转账记录,并且资金都是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控制人个人账户 ”很明显的公转私被人逮着小辫子了,由此引起了后续一系列犯罪被查出.......

2019年“公转私”严查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部门均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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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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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大高危风险行业

重点留意!


一、成品油

自2018年发票系统升级,强制要求源头贸易商只能从炼厂环节取得原始成品油发票,并必须配合检查消费税申报情况以来,从化工品到成品油的变票途径几乎被堵死。

不过仍然有部分炼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中间商向终端用户销售名目为异辛烷、混合芳烃等化工品实际是汽柴油的商品。此处主要动机是偷逃消费税,不过需要终端配合,实质是把风险转移给了消费端。

另一方面,据不可靠消息,某司加油站存在将个人加油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化零为整开具给油品没有合法来源的中间商,变相洗票。

二、煤炭与钢材

笔者亲历配合过过数起金额巨大的案件调查。可商用可民用的商品,通常个人使用时不会要求开具发票,这个跟汽柴油类似。

区别是煤炭与钢材的客户流向更错综复杂。全国各地的大中型煤炭、钢材交易市场中至今仍然有不少“票串串”干着违法的勾当。

三、农产品特别是中药材批发

由于农产品自开的特性,这种“自产自销”的作案手法,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抑制。

全国的药材企业及中成药企业卷入窝案的极多。

四、建筑劳务

目前房地产行业处于下行通道,以平抑房价之名行哄抬房价之实的土地增值税令不少房企不堪重负。作为加计扣除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劳务成本便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病急乱投医的救命药。

相比于前几类虚开,本类虚开的特点是购销方数量较少,金额集中、金额巨大。个位数的企业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亿甚至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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