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家人群,同事群,业主群……

翻翻手机

现在谁会没有三五个网聊群?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分享开心的插曲

吐槽遇到的奇葩事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不过可不是什么事都能

“吐槽”的……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赵天(化名)和朱林(化名)均是南京某小区业主,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层,也都在该小区业主群内,朱林系该业主群群主。


2019年7月,朱林和赵天因物业管理产生冲突,之后

朱林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多次用“帮凶”、“公敌”、“异类”等词汇对赵天进行“评论”。随后便将赵天移出群聊。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赵天知道这些事后,便将朱林告上了法院,可没想到朱林在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还擅自将赵天的身份信息材料全部发至业主群里。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到了法院

他们又会怎么说呢?

原告赵天诉称:


1.判令被告以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同等公开方式澄清事实真相,并在小区一楼大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朱林辩称:


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人身攻击,且事实发生在业主群,不同意在一楼大厅以书面形式道歉。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法院认为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业主群的社交公众平台上,未经原告本人许可,擅自公布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并发表了有损于原告名誉的言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应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的方式及影响范围,被告应在业主群中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50元,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冲突,此后亦未持续,其损害后果不足以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痛苦,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向原告赵天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应经法院审核)。

二、驳回原告赵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主群里的“祸从口出”


现在小区业主建微信群十分普遍,而业主们愿意加入的初衷,毫无疑问是为了畅通沟通渠道、增进邻里感情、共建美好社区 ,而不是为了制造矛盾、挑起争端。小区业主微信群尽管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如今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内针对他人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公开散布别人的隐私、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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