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确定先后时间,保险金应如何继承?

霍晓社律师——遗产继承律师

1989年7月,宋志豪和于文静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女宋梦娇。1992年3月10日,宋志豪与于文静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宋梦娇随宋志豪生活。1992年5月,于文静与李大伟、朱春梅之子李志浩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李志浩与前妻所生之子李华宇随李大伟、朱春梅共同生活。1993年3月7日晚6时许,李华宇在家中被周强、周栋枪击死亡。次日零时许,李志浩与于文静在同一房屋内被周强、周栋枪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志浩与于文静死亡后经清点遗产后发现:“李志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人身保险金人民币12万,受益人为于文静。现宋梦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笔保险金应由宋梦继承,但李大伟、朱春梅认为该笔保险金应由其法定继承。双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遗产。

本案的问题是该笔人身保险金究竟应该由宋梦继承还是由李大伟与朱春梅二人继承?

本案中,李志浩与于文静在同一房屋内被他人枪杀,后经法院安排进行法院鉴定认为虽李志浩现被枪击但与于文静的间隔时间只有几秒钟,无法确认双方的死亡先后时间。故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李志浩与于文静系相互有继承关系且双方都有继承人,同时双方的辈分相同且同时死亡故只能适用第三款规定,双方不发生继承。李志浩与于文静同时死亡且不发生继承。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故推定于文静先死亡,则该笔保险金的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应由李大伟与朱春梅继承。,宋梦无权继承该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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