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在中国封建社会,吏治腐败一向是威胁王朝统治“

头号杀手”。

无论是汉唐还是宋元,其国势往往都是因贪污腐败成风而由盛转衰。因此,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是摆在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面前的一大难题。而惩治贪腐态度最坚决、手段最严厉的,当数明太祖朱元璋。

元末吏治腐败的政治遗产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继承的是元朝土地集中化吏治腐败的政治遗产。元朝统治阶级不把汉人当子民,只把汉人当成被掠夺对象。到元末时,这种部落式的治国理念已经使吏治崩坏到了极点。

仕进者多赂遗权要,邀买名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赂亦莫得进。及至临事,彻蠹政鬻狱,大为民害 《明太祖实录》卷六九

元明交替时的官场乌烟瘴气,官员贪污敛财不惜命,各种捞钱的名目让人叹为观止。例如下属初次拜访上级要”

拜见钱“;逢年过节要有”追节钱“;正常办事要缴“常例钱”;没有任何原因的强拿卡要叫“撒花钱”;衙门告状要先交“公事钱”方能受理。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元朝官员

卖官鬻爵的情况非常严重,地方督抚级以下官职,有清晰的价位表。就连负责纠察、预防官员职务犯罪的台宪官也大多都是花钱买的官职。而这些“附加”和“增值”的费用最终都要算到汉人和南人百姓身上。

一句话促使朱元璋掀起“反腐风暴”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总结了前朝吏治腐败的经验教训:

“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

“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 《御制大诰·谕官无作非为第四十三》

“天下诸司,尽皆赃罪。” 《御制大诰·朝臣优劣第二十六》

朱元璋用“天下诸司,尽皆赃罪”八个字来评价官吏队伍,足见当时吏治用人不才、监守自盗、滥用职权的情况十分严重。

贪官不是一个两个,而是无官不贪,朱元璋深知“法不责众”的道理。天下诸司按律都该斩,可杀了天下当官的,谁来治理这个国家?面对这种情况,一向处事果断的朱元璋也犯了难,直到洪武二年,濠州发生了一起小股农民起义,让朱元璋痛下决心严惩贪腐。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朱元璋真人像

洪武初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刚刚平息,全国呈现一派百业凋零、民不聊生的颓败景象。吏治腐使得百姓处境更加艰难,不少平民百姓被逼走上了朱元璋的老路——造反。在朱元璋老家濠州,有一小股人啸聚山林,对抗官府,引起了朱元璋的重视。

朱元璋在询问一些被俘的起义者为何造反时,造反者说:

“有司贪墨,守御官军扰害,以故逃窜山林群聚为盗。”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

朱元璋问他,官员贪污,你为什么不报官?造反者反问:“你当初造反时为什么不报官?”造反者的这句话对贫苦出身的朱元璋触动很大,使他下决心惩治官吏的贪贿之风。不久,他就对大臣明确提出: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 《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 《明太祖实录》卷三

鉴于胡元时期的政治混乱,朱元璋决定“以猛治国”,掀起了史无前例的“反贪官”运动,矛头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贪官污吏。整个洪武年间,朱元璋先后采取了四项主要措施来惩治贪腐。

第一,建立严格的官员考核和监察制度

朱元璋的第一项举措就是对官员的政绩和个人素质进行双重考核。

“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 《明史》卷七一

“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阊茸者(驽弱者)免为民”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

一些风评不好的官员要侧重考查,在考查中受到处分的官员,则削职为民,永不叙用。

在监察方面,除了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给事中六科等中央监察机构和提刑按察司的地方监察机构。朱元璋还派遣了大量巡视官员到地方,检举和揭发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这些巡视官虽品阶不高,但权力很大。上到官员的布政利病,下到官员的生活作风,皆有廉问纠举的权利。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除了内部监督,朱元璋还十分注重百姓对官员的监督,特别规定:

“凡守令贪者,许民赴京陈诉”。 《廿二史机记》卷三三

百姓可以直接到南京告御状,自布政司至州、府、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阻拦者,予以斩首。同时赋予了百姓直接扭送不法官员赴京的权利。打破了一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惯例,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法制史中破天荒的政治创举。

第二,制定严苛的律法

为了惩治贪贿之风,朱元璋在《大明律》及《诸司执掌》等律法之外,又先后颁布了《臣诫录》、《祖训录》、《醒贪简要录》和《御制大诰》等敕令公告。其中《大诰

》一书是他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的记录。书中就朱元璋对待贪官的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都做了详细地阐述。朱元璋认为:

“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而庸鄙者次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所以,他针对官吏贪污受贿的行为颁布的一些列条文法规,都堪称“残酷”。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

“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 《明史》卷九三

“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廿二史札记》卷三三

当时,每个府、州、县都设有”皮庙场“,这是专门给贪官剥皮的机构。在贪污官员皮囊内内填充稻草和石灰,将其放在处死贪官后任的公堂桌座旁边,以警示继任之官员不要重蹈覆辙,否者,这就是下场。”臭皮囊“一词也由此而来。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明代县衙

对涉案金额不超过60两的贪官,朱元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贪赃枉法者,一贯钱以下杖责七十,每五贯加一等,八十贯者绞。

只贪赃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责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

洪武九年,一两银子或一贯宝钞的购买力,能购得大米一石,约等于现在的115斤左右。也就是说当时的一两银子或一贯钱大概相当于今天的250-300元之间。如以这个数据作为量刑标准,这就意味着当时贪污不超过200元,杖责七十大板。涉案金额达1.5万以上,则直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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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宝钞一贯钱

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间,他先后发起6次大规模肃贪,杀掉贪官污吏共计15万。足见其反腐力度之大,态度之坚决、刑罚之苛刻。

第三、集中打老虎,随时拍苍蝇

明朝创建伊始,大量留用了胡元时的旧官吏和一些靠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仗着功劳,有恃无恐的贪赃枉法,朱元璋首先拿自己身边的高级干部开刀。整个洪武年间,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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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受牵连的官员

如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户部侍郎郭桓和各司郎中、员外郎与各地到中央缴纳课税的官员结成“贪污联盟”,采取多收少纳、捏造数字的欺诈手段,侵污国库资产折合粮食达2400万石。朱元璋将涉事官员全部处死,各省、府、县牵连人员无一幸免。

“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此外,还有洪武四年的甄别天下官吏、洪武八年的空印案、十九年的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声势都很大。仅空印案被杀的各衙门一把手官员就达数百人,受杖戍边者万计。

朱元璋对皇亲国戚和开国勋贵的处罚同样严厉,稍有不法,照样严惩。明朝开国名将华云龙,封淮安侯。因其私自占据胡元丞相脱脱的宅邸,并且“僭用元宫中之物”,朱元璋因此将其撤职,并召南还,华云龙死于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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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影视形象,李立群饰

永嘉侯朱亮祖镇守广东期间,与当地犯法豪强勾结,并诬陷番禺县令道同,致使朱元璋冤杀道同。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下令召回朱亮祖,怒气之下将亮祖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朱暹一起鞭死。

驸马欧阳伦是朱元璋的女婿,娶朱元璋与马皇后的嫡出的安庆公主为妻,官至都尉。欧阳伦在洪武末年朱元璋年逾古稀的时候,多次遣手下走私茶叶出境,并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服管教。朱元璋得知这件事后非常生气,下令赐死欧阳伦,其手下等尽伏诛。可见,朱元璋为了建立他的官僚队伍秩序,为了澄清吏治巩固明王朝的统治,不惜大义灭亲。

第四、表彰清官廉吏

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的同时,大力嘉奖清官廉吏,有过必罚,有功必赏。贡生

陶铸以国子监生身份于明洪武十六年授监察御史,在任期内:

“纠弹不避权贵。劾刑部尚书开济至死,直声动天下。” 《明史》列传二十八

陶铸后调任福建按察使,到任后兴学劝士,抚恤军民,深得当地百姓拥戴。时福建布政使薛大方为人贪婪暴虐,陶铸上本弹劾,薛上本反诬,朱元璋将二人解押到京,亲自问询。案情查清后,薛大方被处以极刑,陶铸则受到朱元璋褒奖,后复官。当地有人编对子:“陶使再来天有眼,薛公不去地无皮”,广为流传。

“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朱元璋如何“以猛治国”?

明代按察使影视形象

但像陶铸这样的事迹,在当时属于凤毛麟角,与空印案和郭桓案连坐被杀的七八万人相比,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高压反腐并没有遏制贪腐之风

朱元璋自登基到驾崩,一直在与贪污腐败作斗争,“杀尽贪官”运动贯穿始终从未减弱,但贪官现象始终未根除,贪官越杀越多,晚年的朱元璋无奈发出这样的哀叹:

“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历代刑法考》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正是反腐扩大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宁可枉杀一千,不可漏网一个”的极端手段虽然能在短期内起到非常显著的威慑作用,但长期来看,它使得从仕成了一个高位职业,官员人人自危。

“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

由于杀戮过重,洪武朝前十九年的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竟然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还没到终考便遭罢黜或杀头,以至杀到“

衙门无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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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贪官

​长期高压反腐使得不少官员有了这样的心态:“不贪污有可能被连坐冤杀,贪污六十两是死,贪污六万两也是死,反正早晚是一死,那就索性放飞自我,率性而为,活一天算一天吧。“这种畸形的思想不仅使得官员与朝廷离心离德,也使内部矛盾激化,积聚社会仇恨,不可能真正形成社会法制的安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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