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前年有一部很火的電視《歡樂頌》,不知道大家是否看過,裡面的女主角安迪終於和男主角包奕凡一起了。但是包奕凡的媽媽總是擔心兒子上當受騙,擔心家族資產外流,所以一直對他們呢愛情沒有祝福反而是阻撓。為了錢干涉愛情,在中國是非常常見的情況。我們常常說要規避婚姻風險可以簽訂婚前協議,但是我們都知道這類協議安迪相比不會同意,她的性格剛烈又愛面子,搞不好他們的婚前協議就變成了分手協議。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我們在為客戶做婚姻風險方面的需求分析時,壽險要了解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製度方面的規定,在我國《婚姻法》當中對於夫妻財產製度作了專門的規定:法定財產製度和約定財產製度。

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凡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財產。

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後所得。

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意外的雙方婚後所得財產。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約定財產製是關於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產,婚姻接觸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造適用的制度。

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認定進行充分的熟悉和了解,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第十七條列明: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關於第5項其他共同財產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關於第5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財富管理是醫生必修的一門課,應該做到智慧經營婚姻與家庭,對婚姻破裂的後果由明確的認知,婚姻對財富的影響對普通家庭都存在,更何況高淨值人群。關於高淨值人群最關注的因為婚姻問題所帶來關注點在哪裡,之前收集過一些客戶的反饋,大致可以概括為一下的幾個方面:

(1)財富縮水風險

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後增值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將平均分割,所以所有人說富豪離婚是一場造福運動,很多富豪因為離婚而失去鉅額財富。

(2)企業經營風險

創一代的公司股權幾乎都是婚後取得,離婚時為了守護公司股權,很多股東可能會選擇股權代持或者剝離核心資產,前者存在代持風險,後者的風險也不容小覷。

(3)影響聲譽

一旦陷入離婚訴訟中,內部矛盾可能導致很多家庭內幕被公開,也可能由此引發新的家族爭鬥,進而對高淨值認識造成不良影響。

婚姻財富管理中,婚前做好財富規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保險規劃,所有婚前取得的財產都是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變成共同財產,無論婚齡多久。因此,婚前保險規劃是最為明智的婚姻財富管理規劃師之一。

那麼問題來了,迴歸到我們的主題,包奕凡作為公司的副總和未來的接班人,為了保全婚姻資產,他可以怎麼做呢?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保單能夠幫到他。很多時候,時間是最大的朋友,有的時候時間也是最大的敵人。在婚姻財富規劃的路上,實現規劃永遠是關鍵詞。

(1)最大的優勢在於時間

只要沒有結婚,婚前的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需要買房買車買保險都可以大膽出手,保單往往是長期規劃,更應該在婚前開始。

(2)可以配置年金保險

包奕凡可以投保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父母是受益人,婚前投保屬於個人財產不受婚變影響,保險收益可以用於孝敬父母,討太太歡心,也可以用於企業經營,其次受益人為父母,即便包奕凡身故,父母領取收益金依然保證資產沒有外流,最後如果婚後勞保總夫婦對安迪完全信任,包奕凡可以變更受益人為安迪。

(3)可以配置終身壽險

婚前投保的靈活性很大,包奕凡可以投保終身壽險,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以規避被保人生前的債務,同事作為終身壽險受益人領取保險金還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很好的家族財富傳承工具。

婚前投保的法商智慧

第一:若有投保規劃,建議婚前今早投保。

不論從法理上一夥在具體實踐中,婚前投保的保單都是屬於個人財產。當然,這裡僅指保單本身。

第二:若有隔離需求,建議婚前躉交保費。

婚後交保的部分,由於涉及共同財產的投入,保單性質並不純粹。只有在婚前全額躉交才能達到保險利益屬於個人財產的效果。

第三:婚後領取保險理賠及保險收益後,專款專用。雖然婚後領取的保險收益可能屬於個人財產,雖然人身屬性的保險熟悉與個人財產,但是現今屬於不特定物,因而極易混同,建議用專門的賬戶專款專用才能最終實現隔離效果。

剛剛所說到婚前投保是最簡單的婚姻財富規劃方式之一,但目前婚後配置保險才是常態。

如何能夠讓婚內保險不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我的建議是:保險+協議

有一個客戶小梅已婚,媽媽想給她買保險,如何操作才能實現婚姻風險來臨時離婚不分割的願望呢?

(1)任何沒有規劃的婚內投保都無法格力婚姻風險

婚內投保,夫妻任何一方是投保人,若未來進行任何規劃,保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保單難逃分割厄運,因此,如果有些人在離婚前希望借投保轉移資產,這種想法不實際。

(2)保單設計是王道

方案一:

小梅給自己的孩子投保,婚內夫妻作為投保人,以孩子為被保人的保單,實務中分割的可能性很小,保費來源於父母則更不用處理,小梅作為投保人,對保單有絕對的控制權。

方案二:

以小梅父母為投保人,小梅為被保險人投保,受益人可以是小梅也可以是小梅的父母,因為保單屬於小梅父母資產,林混自然不用分割

(3)父母單方面贈與協議

小梅已經結婚,無論自己作為投保人還是父母作為投保人,都建議簽訂單方贈予協議,明確保費或保單屬於父母對小梅單方面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為保單加了一道鎖,確保未來風險來臨時家庭財富不會外流被分割。

在用心維繫,婚姻也有可能有觸礁的時候。婚變時才慘保全是從結婚時就要學習的婚姻必修課。就如同學習開車一定要懂得剎車一樣。在我國,離婚辦理方式有兩種。民政局協議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


對於高淨人士來說,常常有兩種極端:

一是因為財產太多無法達成協議,故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二是同樣因為財產太多,單位了降低影響而選擇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流程短,成本低,而且對感情傷害不深,離婚方案容易得以執行。


離婚時財富如何保全個人資產?

(1)通過婚前協議或者婚後協議方式明確財產屬性以及債權,債務歸屬。

(2)郵政局意識,注意蒐集證據

可以通過自己蒐集,魏國律師調查,申請法院調查等方式,蒐集財產線索以及對方存在過錯等方式。蒐集財產線索及對方存在過錯等證據。

(3)申請財產保全

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朱阿姨,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以上的幾點建議和保險無關,若我們的客戶真的碰到了離婚及財富被分割的局面時,可以向客戶進行剛剛所講的這些建議。

對於離婚若可以去隱藏,轉移,變賣和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若經過調查取證發現,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總結一下:

新婚姻法下,如何做好婚姻規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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