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减刑情况将被调查:为何惩恶比救赎更加重要?


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减刑情况将被调查:为何惩恶比救赎更加重要?

媒体报道中: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


“打死劝戴口罩者”事件持续发酵,涉事男子先是被挖出16年前“杀害女友”被判无期徒刑,紧接着又被指出历经“多次减刑”(9次)数月前获释。坦白讲,就“打死劝戴口罩者”的事情,已经是确认的事实。甚至,包括他16年前“杀害女友”的事情也是既定的事实。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积极改造”的“悔过典范”(减刑的主要依据指标),却又再次面目狰狞,将邪恶之手,伸向他(她)者。具体的案情细节,报道已经够多,这里就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一个“罪恶的灵魂”,我们该不该去宽恕,如何去宽恕,基本的尺度是什么,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理的惩治尺度中,还不是“为惩治而惩治”,而是“为救赎而惩治”。这其中存在两个层面的考量:其一,惩治的存在,是为保护受害者和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是为让犯罪者知道后果自负的存在;其二,惩治的存在,是为救赎犯罪者,让其知道伤害别人就是伤害自己,同时,也是对社会中有违法犯罪动机群体的一种震慑。


总的来讲,惩治的意义,更倾向于“救赎和打捞”。只是,问题可能就出现在这里,既然要“救赎和打捞”,言外之意,就是要对罪犯有信心,不去一棍子打死,由此“减刑”就应运而生。事实上,世界各国在面对罪犯的问题上,“减刑”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减刑”既然是针对“罪犯”,那么程序上自然是严格的。因为,我们很清楚,将一个曾经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放回社会中,起码的前提是,他(她)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伤害。当然,这是理想的状态,也就是“减刑”起到“救赎和打捞”作用的积极可能。


可惜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被成功的“救赎和打捞”,再次回到我们的社会当中。这种情况下,“惩恶”就是底线,而“救赎”只不过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就“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可能就是一个不知悔改的人,只不过为重获新生,看起来有所收敛而已。并且,相关部门已经回应,将会核查“多次减刑”的情况,就说明也不排除“减刑程序”可能存在的“不合规”。


“杀害女友”,“打死老人”,无论如何也很难与“积极改造”勾连起来。作为社会来讲,他“杀死女友”后,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已经给出最大的宽恕诚意。可惜的是,历经多次减刑出狱后,却再次犯下命案,这着实让人感到无法理解。


说实话,这种时候,他讲任何理由,都是苍白的。如果说,16年前“杀害女友”的时候,“主动自首”是一种积极的“自我救赎”,那么16年后打死老人的事实,他就是再怎么表现的“真诚”,也都会显得虚伪不堪。毕竟,在“十恶不赦”面前,所有的行为都会显得蹩脚可笑。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他想获得新生,这没什么问题。问题在于,获得新生并非只是出狱那么简单,而是要从根本上改过自新才行。要不然,监狱终究会成为“故居”,“断头台”终将会等到他伸出脖子。所以,做人不能太放肆,要不然终究会亲手把自己埋掉。


要知道,我们期望犯罪者得到新生,但是,却不期望犯罪者再次作恶。所以,对于“减刑”来讲,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最好不要轻易“减刑”。因为,草率的宽恕一个“恶魔”,意味着给阳光世界按上一颗定时炸弹。就如劝说戴口罩的七旬老人,他只是讲出最基本的“公共规则”,却成为“恶魔”手下的冤魂。


不过,我们这里还是要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就“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还是绝对的恶,这也是公众之所以质疑“多次减刑”的主要依据。因为,就常理而言,他既然能获得多次减刑,就说明改造的不错。可是,从他嚣张跋扈的样子来看,分明还是一个“恶棍”。


这种时候,质疑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情绪。毕竟,作为惩治过程,最起码的尺度,也是要限制住罪犯再次作恶的可能。至于,罪犯有没有改过自新,又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比起救赎罪犯,保障无辜公众的利益更为重要。


事实上,犯罪行为有很多种类型,但是,就“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而言,他的两次犯罪行为,都是主动的恶,而非被动的恶,这种情况下,就算再强调“脾气暴”的问题,也不会有人去听。甚至,作为他的家人也会因此感到“绝望”。毕竟,他是真的没有改变,只是在监狱中度过15年而已。


主动的恶,其实就是主动伤害别人的恶行。比如他“杀害女友,打死老人”,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女友和老人都是比他更弱势,但凡他能克制一点,就不至于闹出人命。甚至,作为他的女友,以及劝说他戴口罩的老人,可能只是言语上的争辩而已。可是,作为他,却使出致命的打击。


而被动的恶,很大程度上,属于失手导致的惨剧。也就是,从事情的发生上,并不是明显存在必然性的结果。说到底,就是犯罪者根本不想伤害任何人,也根本没有伤害人的意图,只是随着事情的失控,以保护自己为前提的情况下,对他(她)者造成不可逆转的超限性伤害。


于此,在“减刑”的问题上,更适用于“被动的恶”,也就是出于无奈的一种犯罪行为。比如,“防卫过当”,或者“情势所迫”。这类问题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作为犯罪者来讲,可能确实人品没问题,只是阴差阳错犯下大错,这种时候,“救赎和打捞”的意义,就显得很重要。


因为,在他(她)们的认知中,并没有伤害人的意识。这样的一类犯罪者,如果经过积极的改造,再次放回社会之中,应该很大程度上,不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所以,对于“减刑”来讲,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也要遵循基本的人性是非。要不然,很容易让“救赎”走样。


当然,作为“减刑”来讲,程序上一定要严谨合规。这并非是“看起来”表现不错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彻底悔过”的问题。虽然,作为“减刑”的认定,并不能保证犯罪者一定就能不再犯罪,但是,如“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这样的犯罪者,总还是有些说不过去。于此而言,核查是必须的,而且还要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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