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施工合同中在中标有效的情形下应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案例索引】(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8日,牡丹江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苑公司承建牡丹园2号项目工程,该合同未经招标程序未经备案。之后,双方又签订了日期为2010年6月15日和8月23日的合同两份,该两份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且经备案。后双方因施工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对结算依据争议较大。

高院:施工合同中在中标有效的情形下应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

一方面,本案所涉及的两种合同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订立合同,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按未备案合同履行,但由于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约定无效。

另一方面,本案备案合同和未备案合同存在特殊情况,即备案合同在许多具体内容上欠缺,而未备案合同较为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未备案合同也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和细化,因此,未备案合同中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冲突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应予以认定。而实质性不同之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笔者总结】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且经过了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及施工合同。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但未招标的,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之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二是履行了招投标法定程序,依《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签订的正式的施工合同;三是《中标通知书》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性条件。

法律并未规定黑白合同到底哪个有效哪个无效,并未解决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却明确了黑白合同情形下,为了便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以白合同即中标合同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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