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確保公正司法提出明確要求。

萊蕪區檢察院認真抓好《意見》貫徹落實,在工作中加大執行力度,主動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對接,切實增強工作合力,共同確保案件質量。目前,萊蕪區檢察院已向偵查機關發出四份《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


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關於補充偵查工作你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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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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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就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溝通配合提出哪些要求?

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意見》多處就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之前和補充偵查過程中,應當就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加強當面溝通、協作配合,共同確保案件質量。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應當加強溝通,及時就取證方向、落實補證要求等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自行偵查、補充偵查工作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協作要求或者意見、建議,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會等工作機制,定期通報補充偵查工作總體情況,評析證據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問題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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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

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意見》規定,對於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時調取的有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並移送,以提高辦案效率:


(一)案件基本事實清楚,雖欠缺某些證據,但收集、補充證據難度不大且在審查起訴期間內能夠完成的;


(二)證據存在書寫不規範、漏填、錯填等瑕疵,公安機關可以在審查起訴期間補正、說明的;


(三)證據材料製作違反程序規定但程度較輕微,通過補正可以彌補的;


(四)案卷訴訟文書存在瑕疵,需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補充的;


(五)缺少前科材料、釋放證明、抓獲經過等材料,偵查人員能夠及時提供的;


(六)其他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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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是否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

加強規範補充偵查:萊蕪區檢察院發出四份通知書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


(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存在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人民檢察院有條件自行偵查的;


(二)經退回補充偵查未達到要求,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


(三)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偵查人員可能存在利用偵查活動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實施報復陷害等違法行為和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不宜退回補充偵查的;


(四)其他需要自行偵查的。


人民檢察院開展自行偵查工作應依法規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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