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護自己——法官為你講解《反家暴法》


大家好!

我是庫倫旗人民法院的一名幹警,今天由我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們國家對於婦女權益保障這一方面非常重視,例如在我國《勞動法》,《婚姻法》當中都有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內容。特別是2016年我國《反家暴法》實施以後,婦女權益保障就更加全面深入地得到了落實。


婦女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護自己——法官為你講解《反家暴法》

接下來,我將對我國《反家暴法》的重點法條內容進行簡單的講解。

首先說明一下,這裡所說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那麼講法條之前先給大家講一個簡單的案例:

羅先生和王女士在2016年登記結婚。婚後,王某發現羅某性格粗暴,經常因家庭小事而發怒,結婚不到一個月就出現家庭暴力,幾次家暴之後造成了王某身上多處瘀傷。王某為了躲避家暴反回孃家,但是羅某又尋到王某的孃家後繼續毆打王某,又對其母親進行毆打。於是王某忍無可忍,把羅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羅某離婚。法院受理後,王某又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條件,所以做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隨後又判處兩人離婚。

本案中,王某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採取了正當的措施,保護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那麼在我國《反家暴法》當中對家庭暴力的處置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看一下我國《反家暴法》第13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剛才所講的案例當中,王某選擇了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她和她的母親也可以選擇向所在單位、居委會或者婦聯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她選擇了報警,那麼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並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如果受害者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也就是說生活不能自理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當地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對於比較嚴重的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會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對加害者進行處理和處罰。

那麼對情節比較輕的家庭暴力,由公安機關對加害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和受害者,並通知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然後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和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者和受害者進行查訪,以此來監督加害者不再實施暴力。

以上就是在我國《反家暴法》中對如何處置家庭暴力的規定。

接下來,我再說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叫“人身安全保護令”。剛才的案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又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那麼“人身安全保護令”指的是什麼呢?

它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家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在我國《反家暴法》當中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這樣規定的:

《反家暴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為6個月,從法院作出裁定之日開始計算。法院也可以根據受害者的申請撤銷或者延期。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給雙方當事人,還有公安機關和居委會、村委會等一些相關組織送達裁定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相關組織協助執行。

以上就是在我國《反家暴法》當中的一些重點法條內容。

在生活中,家庭暴力屢見不鮮,我希望所有不幸的家暴受害者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謝謝大家!(王玲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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