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护自己——法官为你讲解《反家暴法》


大家好!

我是库伦旗人民法院的一名干警,今天由我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们国家对于妇女权益保障这一方面非常重视,例如在我国《劳动法》,《婚姻法》当中都有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特别是2016年我国《反家暴法》实施以后,妇女权益保障就更加全面深入地得到了落实。


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护自己——法官为你讲解《反家暴法》

接下来,我将对我国《反家暴法》的重点法条内容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说明一下,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那么讲法条之前先给大家讲一个简单的案例:

罗先生和王女士在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经常因家庭小事而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庭暴力,几次家暴之后造成了王某身上多处瘀伤。王某为了躲避家暴反回娘家,但是罗某又寻到王某的娘家后继续殴打王某,又对其母亲进行殴打。于是王某忍无可忍,把罗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法院受理后,王某又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所以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随后又判处两人离婚。

本案中,王某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采取了正当的措施,保护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那么在我国《反家暴法》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看一下我国《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刚才所讲的案例当中,王某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她和她的母亲也可以选择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或者妇联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她选择了报警,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如果受害者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就是说生活不能自理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对于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会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加害者进行处理和处罚。

那么对情节比较轻的家庭暴力,由公安机关对加害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和受害者,并通知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然后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和受害者进行查访,以此来监督加害者不再实施暴力。

以上就是在我国《反家暴法》中对如何处置家庭暴力的规定。

接下来,我再说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叫“人身安全保护令”。刚才的案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又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指的是什么呢?

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家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在我国《反家暴法》当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这样规定的:

《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从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开始计算。法院也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申请撤销或者延期。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给双方当事人,还有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一些相关组织送达裁定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相关组织协助执行。

以上就是在我国《反家暴法》当中的一些重点法条内容。

在生活中,家庭暴力屡见不鲜,我希望所有不幸的家暴受害者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王玲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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