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警察法》(草案)之對嫌疑人場所、人身檢查和搜查

當你在緊張的工作中,突然有幾個便衣闖進來,經出示警察證後就開始搜查,此時您懷疑假警察,您是否需要無藉口的配合呢?可是您就是覺得是假警察怎麼辦呢?

解讀《新警察法》(草案)之對嫌疑人場所、人身檢查和搜查

您可以在不干擾搜查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撥打110,待110來核實執行搜查任務的警察的身份。如果您像上一條一樣態度暴力抗法,您也將會遇到上一條一樣的“強制”,如果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警察法》二十二條規定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只出示警察證就進行搜查檢查。

解讀《新警察法》(草案)之對嫌疑人場所、人身檢查和搜查


【依據】《新警察法》(草案)

第二十二條 (檢查搜查)

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搜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搜查;被檢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檢查或者搜查。

檢查或者搜查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確有必要立即進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緊急情形,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進入公民住所檢查、搜查或者實施救助,但事後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

解讀《新警察法》(草案)之對嫌疑人場所、人身檢查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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