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事出反常必有妖


全文3572字 | 推薦閱讀21分鐘

口感:黑咖啡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這兩天刑事圈最火的應該就是那個北京的二審判決了:交通肇事一審檢察機關建議三緩四,卻判了兩年實刑,檢察機關以量刑過重抗訴後,二審法院用了超級長篇的論證說理,然後進一步加重刑罰至三年六個月。


這個判決集中反應出了當前實務中的很多問題,怡寶盡力選擇幾點以及此前各方家文章沒有提及的,來與各位共同商榷。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關於上訴和抗訴的加刑問題


這一點大部分的評論文章都提到了,那怡寶換個方法,先給大家講個笑話:


體制內單位每年都有各種調研任務,並且出臺規定,調研文章如果能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領導批示的,則可以按照批示領導的級別年終給予相應獎勵。


到了年底,小李興奮的衝進政治部說:“我的調研文章得到中央部委領導的批示了!”,政治部主任大喜:“好小子,今年的獎金是你的了,快拿來我看……”,展開小李手中的文稿,只見紙頭批著四個龍飛鳳舞的大字:“胡說八道…… XXX 2019.12.31”。


各位,你們說小李該不該得獎呢?


規定:得到領導批示就要獎勵——小李得到是不是中央部委領導的批示?是!——那按規定該不該獎?


規定:檢察機關抗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現在檢察機關抗訴了嗎?抗了!——那二審可不可以加刑?


段子和案子的邏輯問題如出一轍,不再贅述。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關於認罪認罰的實務運行


怡寶在去年年底曾經寫過一組“認罪認罰三連彈”的文章,當時曾說不再盯著“認罪認罰”這一隻羊來薅羊毛了,但是隨著認罪認罰及精準量刑工作的深入開展,在實務中的問題也進一步顯露。此前的文章更多的是側重於認罪認罰工作中“”與“”之間的互動和問題角度,今天想就此案判決說說“檢”與“法”之間。


先說句閒話:很多沒有體制內經歷的律師朋友,總認為“法檢是一夥的”,甚至出現過這樣的事例:在開庭前,律師看見主審法官跟公訴人聊天,約著等會兒開完庭一起品品新買的茶葉,由此開庭後律師馬上申請公訴人迴避的。


其實從工作外的私人關係而言,公檢法律的正當交往一直都是怡寶所提倡的,但是在工作中,必然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行。例如這份判決書,就非常能夠體現問題。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認罪認罰和精準量刑的提出,怡寶私以為最少有以下兩層作用:


1、以法檢為一體的大格局下,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從而配合此前的庭審實質化要求。


具體而言,就是將嫌疑人認罪的輕微或者簡易案件,通過認罪認罰的方式在檢察機關就進行案件的深加工,不僅確定事實和罪名,還要確定將要獲得的刑罰,送到法院後基本就是一個直接確認的過程。


就好比康師傅集團送到您手上的泡麵,讓你不要做更多的複雜工作,倒點開水進去就可以吃了,這樣,您就有更多的時間去做其他的更為複雜的事情。


而對於疑難雜症案件,則由檢察機關盡力做好案件的前期工作,然後通過庭審,結合辯護人和審判人員,共同努力下將案子辦好,這個就有點類似超市裡賣的淨菜,把各種主料配料以及調料都給客戶準備好,但是即使這樣,也需要客戶自己的炒菜技能來進一步加持才行。


一碗泡麵,怡寶和我那個從事川菜行業多年的大廚表哥泡出來是沒區別的,但是換成一份搭配各種配料的魚香肉絲,我們炒出來的水平那就是可想而知的。


由此,就實現了案件的繁簡分流,過去我們所進行的繁簡分流,更多的還是侷限於本院內部,例如設立各種辦案組,實現內部的分流,但是實際上無論內部如何分流,但是在出口上都是隻是一個,等送到法院以後,隔壁兄弟們將再一次進行內部繁簡分流,其實還是沒有提升效率。一旦將繁簡分流的視野提升後,將法檢視為一體,各自承擔一部分案件,這樣才是真正的繁簡分流。


2、基於上述的繁簡分流,所帶來的另一個直接後果就是:對於分流出去的案件,實質裁斷權已經轉移到了檢察官手中,法官僅需要背書確認而已,也就是“給泡麵沖沖開水”。


這一點上,實務中爭議確實較大,都知道“任何人未經法庭判決,不得認為其有罪”。但是繁簡分流之後,實質的審判機關就變成了檢察院,甚至怡寶還看見有文章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也開始大力提倡精準辦案的話,精準報捕精準移訴以後,案件的實質裁決機關就會前移至公安,此後環節中的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存在感及價值將大大降低”這樣的極端觀點。


這種觀點的確細思極恐,在當前的形勢下,“任何人未經法庭判決,不得認為其有罪”的理解將悄悄發生變化,“判決”一詞將不再只是動詞,而是更多的帶有名詞屬性,在常規的實質審判意義以外,將更多的被理解為僅僅作為確認背書的那一紙判決書,在現實中,對於既有權力的被分割,相信絕大多數人是不太容易接受的。


今天我們所刷屏的這份判決書就可以看出,別的不說,有個哥們的說法很實在,“就一個事實清楚的交通肇事案子,能夠辛辛苦苦又洋洋灑灑敲那麼多字,這二審法官得對一審公訴機關有多大的仇恨啊”。


所以,在實務中,特別是基層,推行精準量刑困難重重,依託個人關係,讓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盡力不改檢察官量刑建議的做法在實踐中屢見不鮮,或者為了達到精準的考核指標,提前打電話找刑庭庭長溝通刑期,再回頭出量刑建議,這種“先開槍後畫靶”的做法也是層出不窮。


基層檢察院做到:認罪認罰適用率、精準量刑提出率以及精準量刑採納率都能達到100%的成績,就問你們信不信?但是這樣的優秀成績,確實出現了。對此,有個前輩只點評了一句“事出反常必有妖”,竊以為十分中肯。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認罪認罰精準量刑後檢察機關的後手不足


按照法律規定,除非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否則法院如果不提前溝通,而擅自改動的話,檢察機關是可以抗訴的。但在實務中,存在至少兩個問題。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1、何為“明顯不當”?判斷主體是誰?


根據量刑規則,我說判8個月,隔壁夥伴說只給7個月,誰的量刑不當?這個時候,法官就不再是個中立者而是爭議當事人一方。那麼又是誰來說了算呢?實務中答案很簡單——“錘子在你手裡”。


2、當一審的量刑建議不被採納後,要實施抗訴實務中亦是困難重重。


首先抗訴之後,案件便會變為上級公訴部門的活兒,誰也不願意自己被加活兒,人之常情,對不對?


其次,即使上級部門支持抗訴,其實也只是對一審時怡寶和隔壁小夥伴兒爭議的簡單翻版:菊樂路公司說8個月,撫琴路公司還是堅持7個月,最終還是因為裁斷權在法院,往往維持了事。而本份判決更是進了一步:你抗訴說判重了,那我還給你再加點……


這背後的實質就是檢察機關在抗訴以外,缺乏更有效的制約手段,這一點就類似於有些律師朋友吐槽的那樣“我覺得我的辯護意見和理由都很對,但是法官為什麼就不採納呢?


“事出反常必有妖”?從二審加刑看認罪認罰案件中法檢衝突

認罪認罰制度推進下

對檢察機關的一點啟示


傳統觀念下,檢察官都是一要扛住辯護人的炮火,二要說服法官採納指控意見。但是在認罪認罰制度之下,認罪認罰案件的實質裁斷權落到了檢察機關之手,那過去的老觀念就應進行相應修正,具體而言,怡寶認為:


檢察官與辯護人應當通力合作一致對外。


簡言之,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與嫌疑人及辯護人的協商,確定了刑期,那麼此時就是應當是檢律雙方為了保護好雙方簽訂的合約,而一致對抗意圖否定該合約的不同意見。


否則,如果檢律辛辛苦苦達成的合約意見能夠被第三方任意打破,則這種合約所依賴的信賴保護和合作基礎都不再存在,長此以往,必然使得認罪認罰制度虛置乃至最終消亡。


最後,怡寶想問各位大狀一個自己思考了很久的問題:


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您與檢察官通過充分溝通,做了認罪認罰,雙方共同確定了量刑建議,但是到了審判時,您發現法官居然想判處更低的刑罰,這時您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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