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通证券大厦3楼会议室(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董事屠旋旋先生、余莉萍女士,独立董事张鸣先生、林家礼先生、朱洪超先生、周宇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监事曹奕剑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姜诚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时间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

2.05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

2.10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4.01议案名称: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02议案名称: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03议案名称: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04议案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因公司不存在5%以上的股东,因此持股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同上。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6为普通决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至议案5、议案7为特别决议案,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2、议案3、议案5时,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4.01时,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4.02时,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4.03时,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表决议案4.04时,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崔少梅律师、姚妍韡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以上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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