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本文轉自“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導讀:2020年以來,圍繞農村徵地制度的改革,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廢止緊鑼密鼓地登臺。這其中最為廣大農民朋友所關注的,自然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及相應規範性文件的集體廢止。那麼,這些直接規範農村徵地的法規修訂、調整中還有哪些人們不易察覺的變化呢?這些改變又將怎樣影響被徵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權利救濟途徑呢?本文,在明律師嘗試將這兩大動作聯繫起來,為大家揭示其中的重要救濟途徑變化……

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變化一:對補償標準、方案的協調、裁決程序或淡出歷史舞臺】


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已被廢止的原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據此進一步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這裡需要首先強調的一點是,儘管《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已於日前被廢止,但其規定對其廢止前即啟動的徵地項目仍能正常適用,其真正退出歷史舞臺的時間尚遠,被徵地農民仍需對其內容適當瞭解掌握。


綜合上述規定不難發現,此前對補償標準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實施中產生的爭議,被徵地農民是有權通過“協調—裁決”程序尋求救濟的。據此,各地方也出臺了一系列關於協調、裁決程序的具體操作規定。


然而隨著《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被廢止和新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我們發現在土地徵收中的協調、裁決程序似乎已經消失了。


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在明律師認為,這一不易察覺的變化似乎傳遞出了這樣一個訊號:新規或將借鑑《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經驗,將針對補償標準、方案等非“具體行政行為”的事項明確為“不可救濟”範疇。


也就是說,被徵地農民有權就針對自己這一戶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實施救濟,但或將無權就在一個項目甚至一個地區普遍適用的補償標準、方案的合法性要求審查。


當然,這裡所說的“不可救濟”主要指不能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但依據新規所確立的批前程序提出意見、要求聽證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新規旨在凸顯“民意”的價值,即如果絕大多數被徵地農民均同意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簽約配合土地徵收,那麼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涉案項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具有相當的合理、合法性。


無疑,這種立法設計將有助於重大建設項目的推進,被徵地農民的權利救濟方式也需要順應新規而進行適當的調整。


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變化二:“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規定或被取消】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被廢止直接令“兩公告一登記”程序被“推倒重新設計”,其連帶影響之一,就是《辦法》第14條農村村民的兩個“拒絕”權利失去了存在前提。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規定具有一定歷史感,尤其是並不符合近一兩年來在徵收補償糾紛領域佔據主導地位的“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價值取向。


簡言之,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性質類似於城市房屋徵收中的徵收調查登記,是完全可以在徵收項目依法獲批前由政府主導進行的。這一行為本身並不會對被徵地農民的實體性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影響。


故此,對這一步驟的“拒絕”並非確保被徵地農民救濟權利的關鍵,反而勢必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推進效率,進而對公共利益目的的實現造成損失。


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新規不再強調農民的“拒絕”權,或是要將依法救濟途徑明確指向“對土地徵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徵求意見稿第34條),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尋求幫助,促使糾紛在一定期限內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不在程序上耽擱太多時間。


不過,在明律師要強調的一點是,上述第34條中所謂“對土地徵收不服的”,指向並不明確。一般而言,能夠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應當是某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比如名為“xx決定”的行政行為。如果被徵地農民直接籠統地起訴“土地徵收行為”,很可能會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處理結果。


故此,新規出臺後究竟以何種“決定”為被徵地農民的“可救濟行為”,這一決定是否就是新規中最新提及的“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仍需要新規在修訂中予以進一步的明確。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新規所設立的條款內容顯然更支持“個別”問題的實質性解決,並不支持個別被徵地農民的起訴導致整個項目無法向前推進的情況出現。在實踐中被徵地農民究竟將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確保自身補償權益的實現,的確是一個需要重新研究和探討的問題。我們鼓勵廣大農民朋友積極通過自然資源部的官方網站等渠道就新規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也期待為大家進一步解讀新規帶來的種種新變化。


農村徵地幾個不易察覺的變化,或將改變農民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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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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