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1时00分许,驾驶人祖某某驾驶陕J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隧道往延安市新区方向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嘉林意树小区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新区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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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询问过程中,祖某某交代其与朋友一起喝酒,他自己就喝了5瓶啤酒,为躲避检查,又一个人去吃小吃,看时间已经很晚了,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并表示,酒驾送驾驶的车辆是其借用别人的。
通过血液检测,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借用来的车,却不顾安全、酒后开车,以后还有车可借吗?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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