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販毒在黔江被抓 家屬想託“能人”找關係被騙19萬元

親人犯法被抓,親屬心急如焚,想託“能人”找關係,結果被騙19萬元。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甘某紅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8年2月,王某瓊及其丈夫田某陽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抓獲並羈押。其家人想讓二人得到從輕處罰,便找到蔡某均幫忙。蔡某均又找到被告人甘某紅,甘某紅表示可以通過花錢去找關係,讓王某瓊取保候審並判緩刑,並承諾達不到目的會退錢。

當王某瓊、田某陽被公訴至法院後,甘某紅繼續謊稱能夠“擺平”司法機關,讓王某某判處緩刑、田某某判處有期徒刑。

其間,甘某紅在自己沒有能力幫助王某瓊、田某陽的家人的情況下,以需要花錢打理關係、請客送禮等為由,多次找王某瓊、田某陽的家人索要現金共19萬元。甘某紅僅將1萬多元用於託人打聽案情和找律師,其餘絕大部分資金被其用於歸還信用卡欠款和日常生活開支。

2019年3月,王某瓊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田某陽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時王某瓊、田某陽的家人才發現被騙了,於是找甘某紅退錢,但甘某紅謊稱錢已用於找關係花銷,不予退還。

2019年5月,被告人甘某紅被黔江區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後由黔江區人民檢察院對甘某紅提起公訴。

黔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檢方指控甘某紅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甘某紅被抓獲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甘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一審宣判後,甘某紅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提起其與被害人事前約定辦不成事將退錢,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重慶四中院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甘某紅與被害人關於“事情辦不成會退錢”的說法,僅是雙方交流過程中的提示性語言,甘某紅假意允諾,以此讓被害人降低防範之心而主動交出財物,達到對他人財物的非法佔有。在犯罪過程中,甘某紅既不能完成請託事項,又無“跑關係”的大量實際開銷,卻以“跑關係”為藉口,不斷向被害人索取鉅額財物,用於自己的日常開支,主觀上對他人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上訴人甘某紅以非法佔有為目,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甘某紅可以通過非法手段影響刑事訴訟程序和審判結果的錯誤認識,騙取被害人大量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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