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是个筐,真的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吗?

【案情速览】

晨曦贸易公司的股东杨小强于2015年1月向企业借款3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经营。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股东杨小强向晨曦贸易公司借走的300万元未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当年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经营,应视同向股东分红,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睛: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往来款项是企业账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里头存在着各样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降低其中的涉税风险,在这里给大家提几个醒:

一、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相关会计、税法政策规定,及时做出纳税调整;

二、企业对于往来账要建立应有的内控机制,做好赊销审批,权责分离,及时查看客户的信用评价,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通过法律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企业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往来核算问题不积累,风险不堆积;

四、企业年底应及时清账,来年再借,避免长期挂账。对方企业若资金长期短缺,可考虑债转股的方式处理,将债权转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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