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4证券简称:英威腾公告编号:2020-019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为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3.3万股,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4日,授予价格为4.32元/股,本次回购价格4.32元/股,涉及激励对象4人。
2、本次回购注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万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753,498,210股的比例为0.0044%。
3、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4月15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办理完成。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或专业报告。
2、2016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3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4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实际登记在册的激励对象328名,共计3038.2万股。
4、2016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8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77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的确定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实际登记在册的激励对象75名,共计251万股。
5、2017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方银亮、苏娜等共计17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刘建辉、张锐、尚立库、张炜共计4人因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所对应的40%限制性股票共计22万股不符合解锁条件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方银亮共计1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1170.88万股。
6、2017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惠党辉、张红辉、陈希磊、梁剑龙、徐玉环、张诗银、谭小琴、薛峰、邓巍、熊怀新共计10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贾兴虎、张卫星、徐喜红、王永辉、王康共计5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7、2018年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92.4万股。
8、2018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个人业绩不达标、不符合激励计划等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861.51万股。
9、2019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2.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60.45万股。
10、2019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业绩不达标、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9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813.66万股。
11、2020年1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批解锁,可解锁数量为55.05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以及“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作出以下审议。
2020年1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郭金辉、牛朋、左涛、陈典军共计4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3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1、回购注销原因及定价依据
鉴于激励对象郭金辉、牛朋、左涛、陈典军已离职,根据《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预留部分,回购注销数量3.3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753,498,210股比例0.0044%),回购价格为4.32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142,56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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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2020年4月7日股本为准,以上表格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34证券简称:英威腾公告编号:2020-020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2020年1月9日,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计划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制性股票共计3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注册资本由753,498,210元减至753,465,210元,总股本由753,498,210股减至753,465,210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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