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2019彙算清繳,零申報企業必填的表有哪些?

稅貿通導讀:

最近有很多小夥伴問今年的彙算清繳相關問題,接下來幾天我們將陸續推送關於彙算清繳的基本問題——

問答:2019彙算清繳,零申報企業必填的表有哪些?

41.原採取核定徵收方式改為查帳徵收方式的企業,其改為核定徵收方式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能否結轉彌補?

原採取核定徵收方式改為查帳徵收方式的企業,其改為核定徵收方式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後採取查帳徵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應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2.想了解一下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則,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43.是否所有企業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都提高到8%?

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44.支付給無法開具發票的非法人單位的費用能否根據支付憑證,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比如支付給商會組織的會員費?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45.公司培訓聘請外部機構人員來我公司培訓支付的勞務費,外部培訓人員無法提供發票,該費用我公司是否需要調整納稅調增?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46.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與以往年度申報內容一樣嗎?

跨省市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表樣,具體填報內容包括“預繳方式”、“企業類型”、“分支機構填報—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及“分支機構填報—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47.零申報的企業必填的表有哪些?

納稅人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申報時必填表單為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及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如果納稅人為小微企業,則收入、成本、期間費用明細表免填,其餘表單由納稅人結合業務實際進行選填。如果納稅人不屬於小微企業,則需要結合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填報對應的收入、成本、期間費用明細表,其餘表單由納稅人結合業務實際進行選填,比如企業存在職工薪酬支出,則需要選填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及其上一級附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48.匯繳年度相應支出未取得發票可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在預繳期間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當年匯繳期內還不能取得有效憑證,按照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上述成本費用匯算清繳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49.針對匯繳年度相應支出未取得發票的,有什麼補救措施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麼?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50.由於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以前年度未能取得發票,2018年度取得了發票後該如何進行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因此納稅人2018年度取得了發票後可以按規則追補至相應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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