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肅黑嘴、莊託!投資諮詢業迎最嚴監管,准入門檻大幅提高,9類行為嚴格禁止,看10大關鍵點

整肅黑嘴、莊託!投資諮詢業迎最嚴監管,准入門檻大幅提高,9類行為嚴格禁止,看10大關鍵點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迎來了規範時刻。

證監會就《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管理辦法》從大幅提高准入門檻基礎、明確禁止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強化對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管。

整肃黑嘴、庄托!投资咨询业迎最严监管,准入门槛大幅提高,9类行为严格禁止,看10大关键点

來看有這些關鍵點:

1、 將投資諮詢業務分為三大類,分別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佈研報業務。

2、 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 1 億元;對於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考慮到該類業務對資本市場定價有較大影響力,現階段原則上僅允許證券公司或其專業子公司開展。

3、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合規內控等有關要求。對於從事投資諮詢業務的其他機構,應當嚴格比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關監管規則,健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4、 所有向客戶提供的投資建議和研究報告,均應當經公司內部決策程序集中研究、集中決策,並做好全流程記錄留痕,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僅負責相關信息的傳遞和解釋。

5、 強化適當性管理要求,確保投資者購買的服務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對向普通投資者的薦股行為提出更高展業要求,全面提高經營和違規成本,推動形成只有少數優質、規範機構方可開展此類業務的局面。

6、 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從事各個業務環節的人員,包括接觸客戶的營銷人員、客服人員均應當具備資格或符合規定條件,並執行相應的業務規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管理工作經歷。

7、 要求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誠實守信、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細化禁止性規定,明晰業務底線,強化利益衝突和關聯交易管理。

8、 明確三種退出方式,對 3年有效期滿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者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不得繼續展業;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個月不開展諮詢業務的,應當主動申請註銷業務資格,繳回業務許可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業務許可、相關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採取監管措施乃至行政處罰等制度安排。

9、 對於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不符合有關內部管理和業務規範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 1 年內內完成整改;股東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 5 年內完成整改。

10、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未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但依照有關規定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應當在 1 年內申請批准或者註冊。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發 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符合要求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

看點一:大幅抬高准入門檻 劍指莊託、黑嘴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整體上看,投資諮詢業務在消除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促進中介機構專業化分工、加強投資者教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市場快速發展和內外部環境變化,業務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違規行為多發頻發,“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十分突出,合規內控體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續的商業模式,以及市場進出機制不暢等。

因此,有必要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投資諮詢業務進行全面規範,以保障行業長期規範發展。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在大幅提高准入門檻的基礎上, 重啟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准入,鼓勵支持治理規範、適應監管、資本實力強的機構合法持牌經營,優化行業競爭格局;同時,補足制度供給,切實強化監管和處罰,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通過行政處罰或者業務許可有效期續展等形式, 對不符合資質要求或者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堅決出清,促進 行業新陳代謝、自我淨化。

看點二:劃定投資諮詢業務範圍 重啟機構准入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佈研報業務。

具體來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提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建議的,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機構,應當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不得使用“證券投資諮詢”“基金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開展經營性活動。

申請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應滿足淨資產不低於 1 億元;股權結構清晰,權屬明確,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等內容。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東,應當滿足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 3 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在金融行業從業 10 年以上且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3 年以上,或者在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行業從業 10 年以上且業績良好等內容。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 2 家,其中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 1 家。

看點三:從業人員資質要求提高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從事業務推廣,客戶招攬,合同簽訂,投資建議或者研究報告的形成與提供,設計、運營、維護與投資建議有關的算法和模型,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各業務環節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執業登記或者註冊;負責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 3 年以上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或者 5 年以上其他金融從業經歷,並具有 2 年以上所負責業務的管理工作經歷。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單一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或者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資格且具有 3 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不得少於 10 人;同時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或者發佈研究報告等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資格且具有 3 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合計不得少於 20 人。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不得聘用最近 5 年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和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人 員均不得與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相互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服務時,應當標明所在機構名稱、本人姓名及執業登記編碼,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提供服務,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執業。

看點四:強化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並對所提供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服務實施風險評級、分類管理,遵循風險匹配的原則,充分揭示風險,向客戶提供符合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服務。

在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方面,《管理規則》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可以向專業投資者提供股票、結構化產品、證券衍生品等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前款規定的服務,明確向客戶告知其不適合接受服務後,客戶仍主動要求接受相關服務的除外,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每次投資建議事先充分揭示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顯著方式說明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並由客戶簽署風險告知書;

二是投資建議由生成投資建議的部門以外的獨立研究部門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見,並有其他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研究報告或者分析意見的支持;

三是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提供投資建議,且建議投資於單一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例不得超過 10%;

四是單個從業人員服務的客戶數量不超過 50 人;

五是對現場服務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對互聯網等非現場服務全過程電子化留痕、存檔;

六是能夠通過信息技術系統對投資建議相關的關聯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實施有效監控。

看點五:負面清單出爐 這九項行為不能有

《管理辦法》明確了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不得有九項禁止性行為。

一是傳播虛假、誤導性或者存在重大遺漏的信息;

二是向客戶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三是違規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四是侵佔、挪用客戶財產;

五是利用客戶資產或者職務便利為客戶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是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建議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是出租、出借、轉讓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資、合作、委託等方式將分支機構交由他人經營管理;

八是為違法違規或者故意規避監管的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便利;

九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 管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 際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未依法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經營活動;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利用客戶資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看點六:明確過渡期安排 一年期整改

《管理辦法》指出,對於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不符合有關內部管理和業務規範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 1 年內內完成整改;股東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 5 年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業務;拒不整改的,依據《諮詢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未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但依照有關規定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應當在 1 年內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證監會申請批准或者註冊。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符合本辦法有關主體、投資組合等要求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三種退出安排:一是借鑑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成熟的監管經驗,針對新設的投資諮詢機構,建立業務許可展期制度,明確業務許可的期限和展期條件,對 3 年有效期滿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者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不得繼續展業。二是針對實踐中部分持牌機構長期不實際從事業務,保牌“待價而沽”的現象,明確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個月不開展諮詢業務的,應當主動申請註銷業務資格,繳回業務許可證。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權,細化投資諮詢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業務許可、相關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採取監管措施乃至行政處罰等制度安排,使得對機構及人員的處罰問責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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