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就只能是妨害公務罪嗎?

前幾天,山東泰安發生一起襲警案件,情節之惡劣,令人髮指。

襲警,就只能是妨害公務罪嗎?

男子違規停車,交警上前勸阻,結果男子直接一個抱摔將交警撂倒在地,然後用腳狠踩交警的頭部,接著很踩交警的背部,然後開始踢踹交警,其囂張程度,令人髮指。

當時有很多群眾圍觀,警察的尊嚴在那一刻,蕩然無存;法律的尊嚴在那一刻,降到冰點。

案件發生的街道,叫府前街,推測應該是當地政府前面的街道。在政府旁邊公然毆打維持秩序的警察,其性質尤其惡劣,影響尤其深重。

對於這種狂徒,當然絕對不能放過。從小父母沒有教會他如何做人,那隻能由國家來代勞了。當地警方迅速行動,將其刑事拘留。

襲警,就只能是妨害公務罪嗎?

為當地警方的快速行動點贊,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一定要有雷霆之勢的行動,從重、從快,像秋風掃落葉一樣,絕不留情,不僅要在肉體上將其繩之以法,更要在心理上把其打回原形。

文章本來可以到此為止了,但是小劉還想順便談一點學術問題。

對於毆打警察的行為,多數情況下,警方會以妨害公務案件辦理。但是,是隻能以妨害公務罪辦理嗎?

小劉以為,不一定,還是要看犯罪構成。

就拿這起案件來說,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將狂徒刑事拘留,這沒有毛病。

但是,要知道,妨害公務罪最多隻能判3年有期徒刑。而且量刑會結合當時執行公務的正當性、重大程度、妨害的程度等判刑,不批捕、不起訴、判無罪、判緩刑是常態。

主觀方面。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的行為看,其主觀故意已經遠遠超過妨害公務。其行為的目的,更多的是挑釁、鬧事、洩憤。

客觀方面,這種行為,自然是妨害了正在執行的公務,但是更多的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其藐視警察 、藐視政府、藐視法律毆打警察的行為,在圍觀群眾當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該視頻在網絡傳播之後,其行為則在全社會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所以,小劉認為,以尋釁滋事案件來搞這個案件,也是可以的。尋釁滋事罪這種情況,最多可以判到五年,對犯罪嫌疑人這種行為來說,更為合適。

希望我們各地公安機關,在辦理襲警案件時,可以靈活而準確地運用法律,達到從嚴、從重打擊襲警犯罪的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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