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疫情下,普羅大眾的保險意識急速提升,最近很多人過來諮詢我保險的事,其中大家普遍問到自己有一些疾病,如果買保險,保險公司以後會不會賠?


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針對這個問題,今天和大家做一個簡單的分享


自己身體有疾病可以買保險嗎?


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如實告知!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是很希望自己的客戶在購買保險時都是健康的,這意味著客戶質量優質,後期出險率低,利潤高


但是現實是不可能的,如果標準如此嚴格的話,保險公司會喪失很多客戶


所以保險公司對投保客戶的疾病是有容忍度的,通過自己的風險評估和精算系統對帶病投保的客戶進行分類,也就是下面說的幾種方法


保險公司對於帶病投保的處理辦法


1、正常承保


通過客戶的健康告知,客戶如果曾經或者現在還存在的疾病對未來出險概率提高基本沒有影響的話,那保險公司會正常承保


2、加費承保


如果已有病史會對未來罹患重疾有較大的影響但又還在接受範圍內,那保險公司也不會直接拒絕,一般會通過加費的形式來接受承保,費用增加一般為20%以內


比如乙肝小三陽,有部分保險公司願意加費承保,那假如未來客戶罹患肝癌,保險公司也是要正常賠付的、這也是一種比較好的承保結果。


3、責任免除


一般是人體某一器官罹患重疾的風險很大,但其他的器官還好,比如我們常見的乳腺結節三級、甲狀腺結節三級在投保重疾時,大部分保險公司除外這兩個器官承保的結果。


在未來,如果這個客戶得了乳腺癌或者甲狀腺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他部位的疾病出險是可以正常獲得理賠的。


4、延期承保


也就是說客戶目前的健康情況不明朗,或者某些指標處於拒保的邊緣,但由於是可逆的,所以決定再給點時間,待明確診斷後才能決定是否承保,這是僅此於直接拒保的承保結果


5、拒絕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提交的資料後發現風險超過了公司的承受範圍,這時就會拒保


什麼是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在投保人身險的時候,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形式就是填寫保單中的健康調查問卷),讓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承保決定。


如實告知後,如發生保險事故,你佔據主動,保險公司不得再以你投保時的身體健康狀況為理由拒絕賠償。未如實告知,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佔據主動,保險公司可以以你隱瞞了被保人身體健康狀況,影響了保險公司作出的承保決定,從而拒絕賠償,且不退還已交保費。


隱瞞疾病投保只要超過兩年 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很多人常說:根據不可抗辯條款,帶病投保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賠,放心吧~


真的是這樣嗎?

當然不是,這完全是對該條款的誤讀

我們來看看不可抗辯條款真正的含義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法》第十六條相關條款,具體如下: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咋看之下,貌似是寫了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不得解除合同,且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這是有前提的,簡單來說,對以上條款解讀主要如下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法律解讀:


1. 投保人應該遵守如實告知義務;


2. 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已經成立兩年以上的合同;


3. 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承擔生效滿兩年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4. 兩年內保險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視投保人是否為故意確認是否退還保險費。


5.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誕生後,保險公司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將保險責任約定為“初次罹患”的疾病,也就是說即使過了兩年,如果是帶病投保依舊有可能不賠


2年的不可抗辯期是《保險法》規定的,為了保護投保人,但這並不是鼓勵帶病投保。


很明顯,患病的要求一定是生效後首次發病,即使隱瞞投保,近年來互聯網的普及,就診記錄,病例資料的歸檔已經很OK,2年後也會因為不是生效後首次發病、不符合理賠要求而被拒絕賠付。


買保險是為了轉移或分散風險,買一份保險,如果還要擔心以後保險公司賠不賠,有何意義?買了與不買,有什麼區別呢?真到了患病時哪怕法理上有同情分加,但拖著病軀和保險公司打官司會有多累


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今日總結


講了這麼多,大家應該已經瞭解,帶病投保是可以的,但是要「如實告知」。

在購買保險時,如果不想給未來的理賠埋下隱患,對過往的病史一定要做到「如實告知」。

也希望大家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不要聽信某些不負責任代理人的“傳言”,曲解「不可抗辯條款」的真實內容,認為即使不如實告知,投保兩年之內保險公司未能查證投保人的過往病史,就必須賠償。

如果不進行如實告知,雖然是成功投保了,但留下的所有隱患都是投保人自己的。


公眾號:圓桌探險,暨南大學,曾任職外資銀行零售業務主任,現明亞保險經紀人

我們明亞保險經紀總監團隊2016年成立,目前成員超600人,擁有北大、中大、華南理工法學、醫學、心理學等碩士、博士背景,98%本科學歷及以上,擁有最專業的保險知識培訓體系,團隊全國業績第一。堅持輸出,不斷學習,做一個有溫度的保險經紀人,歡迎加入和諮詢,可關注公眾號:圓桌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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