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在深入开展企业调研,充分了解掌握广西进出口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4月8日,南宁海关出台抗疫情稳外贸第二批12条支持措施,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可提供卸货过程中查验、“门到门”查验、设备安装中检验等顺势监管;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

解读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提供卸货过程查验、“门到门”查验、设备安装中检验,重点检测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实施快速验放。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

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对重大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进口成套设备,实施“一企一策”的针对性监管模式,联合项目企业成立设备检验小组,对进口设备实行 “一站式”和“随到随检”服务机制,简化合格评定程序。

优化边民互市进境鲜活农产品检验检疫模式,对进口水果实行分类查验,对低风险水果快验快放。

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开展鲜活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模式优化措施试行工作的函》,针对进口越南水果(除山竹外)需要批批检疫查验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疫情截获情况、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警示通报、企业诚信等多种因素的风险分析结果,对进境越南水果进行信用等级分类查验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放开进口防疫物资转关限制,允许企业办理转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物流成本。

解读

根据《关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署综发〔2020〕47 号),疫情防控期间,放开防疫物资进口转关限制。

(一)对进口防疫物资可以不受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48号的转关范围限制,允许办理转关手续。

(二)进口防疫物资到达口岸地海关后,收发货人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三)防疫物资具体的名称、编号可以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附件。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在钦州落地;开展跨境电商9610出口商品退货业务,促进广西跨境电商发展。

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解读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钦州市具备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资质,钦州市辖区相关电商企业在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前,应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做好跨境电商集中作业场地建设(改造)、监管设施设备配置、系统对接、电商企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具体事项可向南宁海关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咨询。

建立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渠道,指导相关企业解决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渠道不畅问题,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大胆“走出去”。目前,南宁邮局海关已组织企业开展出口退货业务。具体事项可向南宁邮局海关咨询。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海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在缴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经审核同意可准予延期缴税,并对核准期内缴税的减免滞纳金。

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 号)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l-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

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降低进口大宗散货差额担保金的征收比例,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解读

为了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同时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们分析了近三年国际大宗散货市场行情和关区进口数据,对大宗散货税款担保进行了专题研究,开发了计算税款担保额度的辅助工具,优化调整了原来的税款担保计核方法,大宗散货的税款担保计算过程更简单,计算结果更贴合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进口货物的实际品质,便利企业的同时,大幅减轻了企业资金的压力。

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政策措施,对涉及企业相关商品在排除期限内不再加征关税,迅速办理担保转税解除和排除关税税款退还手续,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36号公告)、《关税司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宜的通知》(税管函〔2020〕30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市场化排除进口商品,海关将依据报关单的随附单证代码及排除编号等信息实现排除,即2020年3月2日后申报的进口报关单,其“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应填报“0’(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和税委会核准的18位排除编号,商品即认定为经核准排除商品,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但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继续加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和《关税司关于实施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管函〔2020〕28 号)的相关规定,对3号公告附件清单一(详见附件1)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 2021年2月 27日(1年),我反制美 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不再加征,此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对3号公告附件清单二(详见附件2)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 2021年2月 27日(1年),我反制美 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不再加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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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美国的市场化排除进口商品申报注意事项:

——“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未填报“0’和18位排除编号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将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采用自报自缴方式申报且已填报排除编号的报关单,纳税人应按照计税服务提示在协定税率栏目选择“特别协定2”,系统将按照排除加征后的税率计税。

——企业申报报关单商品中涉及对美301措施加征反制关税商品编号但未填报排除编号的,系统将提示其可以通过申请排除编号的形式排除加征,继续以无排除编号申报进口将加征关税等。

——申报商品中不涉及对美301措施加征反制关税商品编号企业却填报排除编号的,系统将中止申报并提示企业删除排除编号后可继续申报。

——已完成申报的报关单如出现排除编号漏报、错报的,货物放行前可通过改单形式补报或更改排除编号。

——自3月2日起,收货人申报进口的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报关单,如在申报时未取得排除编号,海关接受企业就相关事项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后补排除编号实施排除。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己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操作指南、填报说明和部分企业关切常见问题答疑详见附件。(详见附件3、4、5)

详情可点击查看👇

《南宁海关关于实施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解读丨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实施事项》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新政及解读,还有税率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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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措施注意事项:

——清单一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当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即在2020年8月21日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单二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为便于企业申报,3号公告附件列明了涉及商品对应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其中附件2中10位海关商品编号系为执行此次排除措施专门拆分,供参考使用。

将减免税企业提交年报时限延长2个月,至5月31日前办理手续,并由书面提交改为邮寄方式。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即减免税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提交有关材料的方式向主管海关报告上一年度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以下简称年报)。疫情期间,减免税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前,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统一向关税处办理手续。

小贴士

减免税申请人如何办理年报手续?

一、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将下述材料寄达南宁海关关税处:

1、《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书》及相关附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1号 关税处

联系电话:0771-5368822;0771-5368821。

二、通过单一窗口报送年报数据至海关系统,申报口岸代码为“7200”。

温馨提醒:减免税申请人应于5月31日前办理年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不予办理减免税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加快疫情防控用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放行速度,推行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审核前置,优化合格评定方式,提升检验效率。

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解读

对疫情防控用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可以接受进口贸易关系人事先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进行提前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货物到达口岸后,经实施现场核对无误的可快速通关;如审核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及时通知贸易关系人进行整改。

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备案到期需延续的,自动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0天内补办。

解读

按照《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要求,注册登记/备案到期需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根据《关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署综发﹝2020﹞47号)精神,疫情期间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广西优质特色产品出口,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备案到期后申请延续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其原有的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并可以在随后的30天内补办延续注册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十一

疫情防控期间,对新设立的及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的供港澳活猪企业,暂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供港澳活猪安全监管有关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敏感的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安装视频监控接入总关二级指挥中心,海关对供港澳活猪的饲养、隔离检疫、监装等关键环节进行视频动态监控。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为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减少企业拉网络专线和运营维护成本,保障国内和港澳地区肉类市场稳定供应,关区对新申请注册的或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的供港澳活猪企业,暂缓安装视频监控接入总关二级指挥中心,仅让注册企业将视频监控的网址、帐号提供监管海关在线动态抽查。同时,进一步加强供港澳活猪疫病监测与防控,严格批批出场前隔离检疫、监装、铅封和摆运,确保疫情安全。

十二

强化企业协调员服务针对性,完善两级企业协调员专家队伍,重点帮扶自治区和各市重点骨干企业、新设企业解决通关疑难问题,推动企业复工达产。

解读

根据《企管司关于印发〈“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海关企业协调员服务规范〉的通知》(企管函〔2020〕7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南宁海关企业协调员服务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展至自治区和各市重点骨干企业、新设企业,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为企业在线解答问题。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线上接收问题,企业协调员线下协调解决,向重点企业推送企业协调员联系方式。

南宁海关抗疫情稳外贸支持措施(第二批)解读

供稿单位:综合业务处

南宁海关融媒体中心出品

秀米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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