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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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為加強對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的發現、報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制定本規範。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已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

第一條為加強對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的發現、報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症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但呼吸道等標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無症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二是處於潛伏期的“無症狀感染”狀態。

第三條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著傳播風險。

第四條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監測和發現:一是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主動檢測;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的主動檢測;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的主動檢測;四是對部分有境內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的主動檢測;五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第五條規範無症狀感染者的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無症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在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解除醫學觀察日期。

第六條強化信息公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天公佈無症狀感染者報告、轉歸和管理情況。各省(區、市)公佈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本土傳播和境外輸入情況分別統計報告。

第七條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管理。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症狀和體徵者轉為確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標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採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核酸檢測仍為陽性且無臨床症狀者需繼續集中醫學觀察。

第八條無症狀感染者在集中醫學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當立即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確診後及時訂正。

第九條對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

第十條組織專家組對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進行巡診,及時發現可能的確診病例。

第十一條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隨訪複診,及時瞭解其健康狀況。

第十二條有針對性加大篩查力度,將檢測範圍擴大至已發現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場所的強化監測,一旦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第十三條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播隱匿性、症狀主觀性、發現侷限性等特點,國家支持開展無症狀感染者傳染性、傳播力、流行病學等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等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交流合作,適時調整診療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條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識科普宣傳力度,指導公眾科學防護,廣泛開展培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新冠肺炎出院患者複診複檢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複診複檢工作方案(試行)》已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複診複檢工作方案

(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癒出院後的隔離觀察、複診複檢、健康監測和康復管理等相關工作,實現全流程管理,促進患者全面康復,特制定本方案。

一、職責分工

(一)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後隔離觀察和管理的統籌協調,指導定點醫院、隔離場所、康復醫療機構、基層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協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後的隔離觀察、複診複檢、健康監測和康復管理等工作。

(二)定點醫院要做好出院患者隨訪、定期複診複檢及健康指導工作。基層醫療機構要做好患者出院後居家隔離健康監測和健康管理等工作。集中隔離點要做好患者健康監測和生活照護工作。

二、隔離管理

(三)新冠肺炎患者治癒出院後,應當繼續隔離醫學觀察14天。隔離期間每日做好體溫、體徵等身體狀況監測,觀察有無發熱,以及咳嗽、氣喘等呼吸道症狀。患者出院後可採取居家隔離或隔離點集中隔離。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相關醫療機構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屬隔離管理和健康監測。定點醫院要及時將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轄區或居住地居(村)委會和基層醫療機構。設有集中隔離點的地區,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定點醫院與集中隔離點做好銜接,做好患者的隔離觀察、基本康復、心理干預、健康監測等工作。

(四)居家隔離的出院患者應當換上新帶衣物,與家屬佩戴口罩返回,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後徹底清潔消毒住院時衣物。隔離期間儘可能居住在通風良好的單人房間,要在基層醫療機構指導下進行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佩戴口罩,隔離居室要經常開窗保持空氣流通,同時做好保暖。要儘可能減少照護人員數量,做到分餐飲食,避免與家人的密切接觸,做好手衛生和日常清潔,避免外出活動。隔離期間的日常生活用品應當單獨清洗消毒。

(五)集中隔離點房間應當具有良好的獨立通風條件,具有獨立的衛生間,隔離對象原則上不得離開房間活動。應當配備適當的急診急救物資、醫護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保證出院患者的生活和安全。

三、複診複檢管理

(六)定點醫院要嚴格執行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出院標準和出院後注意事項。患者出院前要組織專家結合其臨床症狀與體徵、實驗室與影像學檢查結果等綜合評估,明確後續跟蹤隨訪事項。要建立專門的隨訪登記制度、手冊,與出院患者簽訂出院告知書,詳細告知出院後注意事項。

(七)定點醫院要為出院患者安排好2—4周的複診複檢計劃,重點複查血常規、生化、氧飽和度,複查新型冠狀病毒病原學檢測,優先選擇可靠性較高的痰標本。有肺炎的患者,進行胸部CT影像學檢查。

(八)對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進行呼吸功能檢查。根據出院患者肺部炎症吸收情況、肺纖維化和肺功能損害、肢體功能、心理功能情況進行康復指導,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復方案(試行)》要求,開展康復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制訂出院患者康復醫療計劃並予以康復訓練和心理干預。

(九)出院患者要按照複診計劃在定點醫院進行復診。各有關醫療機構和集中隔離點要密切關注出院患者健康狀況,對老年人和有基礎疾病的出院患者要特別加強健康狀況監測。對在省級、設區的市級定點醫院出院患者,原則上在屬地定點醫院複診。

四、核酸複檢陽性人員管理

(十)出院患者核酸複檢呈陽性,並出現發熱、咳嗽等臨床表現,CT影像學顯示肺部病變加重,屬確診病例,應當儘快將其轉至定點醫院進一步治療。核酸檢測呈陽性但無臨床表現和影像學進展的,屬確診的康復期患者,應當繼續隔離觀察,按照本方案做好個人防護等相關工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科普宣傳,定期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營造積極的社會氛圍,消除公眾對患者歧視。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重要成效,經濟社會秩序加快恢復。同時,境外疫情呈加速擴散蔓延態勢,我國疫情輸入壓力持續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加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堅持實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進一步完善應急和常態化防控結合的措施與機制,在做好境內疫情精準防控的同時,積極有序推動復工復產。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發生,落實分區分級防控要求,推進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進一步做好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將疫情風險降到最低,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原則

各地要根據疫情形勢的發展,科學確定復工復產復學時間,嚴格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和個人家庭責任,從嚴控制、審核、組織舉辦各類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動,有序推動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各行業在復工復產前要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具體防控方案。各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細化各項防控措施,確保每一個細節、每一個關鍵步驟落實到位。

(一)精準實施分區分級差異化的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防控措施。根據動態調整的應急響應級別,因地制宜實施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差異化防控。低風險地區堅持“逐步、適當放開”原則,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動,應當在科學研判疫情形勢的基礎上審慎開放,減少集中聚集風險。對於工作生活必須的場所、開放式活動場所,有序逐步放開;對於娛樂、休閒等集中密閉場所,審慎開放。中、高風險地區堅持“安全、穩步”原則,原則上不組織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動。對於工作生活必須的場所、開放式活動場所,採取分類適度限制措施;對於娛樂、休閒等集中密閉場所,建議採取臨時禁止開業措施,防範聚集性疫情風險,具體要求由各地依據本地疫情形勢研究確定。

(二)強化特殊單位防控和人員防護措施。低風險地區加強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監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等特殊單位風險防範,做好人員防護、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風險地區繼續採取強化措施,嚴格落實特殊單位的防控措施監管,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加強重點場所和重點人群的防護指導。築牢織密“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線,盯緊航空運輸、口岸檢疫等各個環節,嚴格實施閉環管理措施,實現集中接送、檢測、隔離等全流程高效無縫運轉。要加強應急處置準備,嚴密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傳播風險。重點指導老年人、兒童、孕產婦、學生、醫務人員等重點人群做好個人防護,教育引導群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減少和避免人員聚集,嚴防聚集性疫情發生。

二、防控建議

(一)生活服務類場所。建議低風險地區在做好室內通風、環境清潔消毒、人員健康監測的前提下正常營業;在中、高風險地區應當限制人員數量,減少人群聚集。

(二)開放式活動場所。建議低風險地區逐步恢復正常營業;中、高風險地區在做好環境清潔消毒、人員健康監測的前提下正常營業,並採取措施限制人員數量,減少人群聚集。大型聚集性體育活動如馬拉松長跑、聚集性宗教活動、各類展覽及會展等暫不開展。

(三)密閉式娛樂、休閒場所。建議低、中、高風險地區均暫不開業,具體要求由各地依據本地疫情形勢研究確定。

(四)客運場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如飛機、旅客列車、候車室等,要嚴格做好通風、環境清潔消毒、人員健康監測等日常監管,可通過採取控制乘客數量、分散就坐等措施,減少人員聚集。嚴格境外回國航空運輸、口岸檢疫、目的地專車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監管。

(五)特殊單位場所。對於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監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等特殊單位,低風險地區要做好風險防範,加強人員防護、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風險地區要制定應急預案,嚴格落實防控措施監管,有條件的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篩查。

(六)企事業單位。低風險地區做好室內通風、環境清潔消毒、人員健康監測等日常衛生管理;建議中、高風險地區鼓勵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工作制或居家辦公方式,減少人員聚集。

三、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和底線思維,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確保人員到位、信息暢通,嚴格執行“四早”措施和報告制度。落實屬地責任,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屬地防控工作負總責。落實部門和行業責任,強化行業、系統管理,制定好復工復產防控措施並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宣傳教育。

上述要求將視疫情變化進行調整。有關重點場所、重點單位、重點人群防控技術指南由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另行發佈。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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