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三個“大坑”(案例+詳解)(1)


民間借貸糾紛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此類案件法律關係簡單、裁判規則清晰,但部分當事人卻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試圖混淆事實,意欲藉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由此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也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


1、職業放貸人變換出借人,提起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三個“大坑”(案例+詳解)(1)


【案 例】

葉某以其所持有的債權憑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稱鍾某、馬某於2015年向其借款40萬元未還,請求法院判決鍾某、馬某歸還借款。鍾某、馬某認可借款事實,但主張出借人系董某,當時借條並未寫明出借人,且其已經向董某歸還20萬元本金,葉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員,董某收到20萬元本金後,再由葉某持40萬元的借條起訴要求歸還全款,屬於虛假訴訟。鍾某、馬某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歸還借款本息20萬的證據。人民法院經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葉某在本市範圍內同一時間段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且所有涉案債務人均辯稱葉某係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歸還一半後,葉某再以原借條金額起訴。


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杭州中院認為債務人的相關抗辯屬實,葉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

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解讀】

民間資本在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活躍,資金拆借活動有時呈現規模化、組織化等特點。在借款過程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貸”的泥潭,特別要對預扣利息、變相高利、借款協議未註明借款人等情況多加留意,借款協議簽訂時應儘可能要求製作並留存副本,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還款時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或代收憑證。對於已經發生的侵犯權益的行為,包括可能涉黑涉惡的非法催討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有犯罪嫌疑的,亦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2、當事人利用已簽章的空白紙張,偽造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三個“大坑”(案例+詳解)(1)

【案 例】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與劉某存在長期加工業務往來。2017年,A公司起訴劉某歸還欠款,主要證據為一份債權憑證,上半部分記載“劉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記載劉某的姓名和銀行賬戶信息。訴訟中劉某辯稱,該證據系偽造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與銀行信息,確係劉某書寫,但該材料形成於加工業務往來中劉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賬號打款時,而紙張上半部分所謂尚欠款項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證據之後,結合交易習慣認為確實存疑,經深入調查,潘某承認該證據確係偽造形成。人民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潘某偽造證據,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對潘某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解讀】


在頻繁的經濟往來中,當事人有時會因貪圖便利或疏於監管,形成已經簽字或者蓋章的空白紙張。在民間借貸中,常見被訴一方主張不存在借貸關係,只是曾在空白紙張上簽字的抗辯。空白簽章文書的流轉具有巨大的法律風險,極易形成虛假訴訟,為避免陷於此種不利境地,當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應妥善管理公章、謹慎簽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簽章的空白紙張。同時,如出具的文書在紙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頁面,建議在正文後寫明“此後無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內容。(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3、債權人利用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進行虛假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三個“大坑”(案例+詳解)(1)


【案 例】


劉某系建德市職業放貸人,葉某於2015年分次向劉某借款共計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了高息。後劉某去葉某家中催債,要求葉某父親提供擔保,雙方發生爭吵。劉某要求葉某再出具一張6萬元借條後離開,但

並未將之前的借條銷燬或歸還。數日後,劉某在路上撞見葉某,並扣住葉某駕駛的轎車要求以該車作為借款抵押,但因為該車並非葉某所有而作罷。劉某遂又要求葉某出具一張7.2萬元的借條(包含本金6萬元、利息1.2萬元)。之後,劉某以三張借條共計本金20.2萬元,借款均為現金交付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葉某以“只借款6萬元,後續出具的兩份借條均為確認和結算”為由抗辯。


建德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並要求雙方出具如實陳述保證書。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與法院調查的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葉某歸還劉某借款6萬元以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對劉某處以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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