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一字千金《九層妖塔》製作方、發行方吃官司賠償原告14萬

古人有云:一字千金。指的就是書法作品的珍貴。所以,國家出臺了相應的《著作權法》來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分的權利。

其中,複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署名權屬於著作人身權。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可以依法享有控制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同時也依法享有相關人格利益。


古人云:一字千金《九層妖塔》製作方、發行方吃官司賠償原告14萬

古人云:一字千金《九層妖塔》製作方、發行方吃官司賠償原告14萬

近日,《九層妖塔》製作方、發行方就因為在電影中使用了別人的字體吃到了官司,因其電影中出現的道具《鬼族史》圖書、《華夏日報》報紙上使用了書法家向佳紅的書法作品“鬼”、“族”、“史”、“華”、“夏”、“日”、“報”這7個字。當事人向佳紅認為,電影製作方、發行方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其書法作品,同時也沒有對其署名。所以,將製作方、發行方告上了法庭,並要求支付版權使用費50萬元人民幣、精神撫慰金1萬元人民幣。

古人云:一字千金《九層妖塔》製作方、發行方吃官司賠償原告14萬

但是,夢想者公司、環球藝動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辯稱:涉案字體並非向佳紅創作,所以不應享有著作權;並且僅出現在電影道具中,目的僅為說明道具名稱,表述其承載文意,並非是展示字體藝術價值。他們認為這種方式非常合理。屬於合理使用。

樂視影業公司辯稱,涉案單字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美術作品;涉案單字可在網站上在線生成並保存在個人電腦中,向佳紅未對涉案單字及其所在的字庫進行足夠的權利限制;涉案單字僅為電影的一個要素,所佔影片比重極小,不影響影片的商業價值。同時,該公司僅負責電影的投資、宣傳和發行,未參與拍攝、製作,也不掌握電影道具的製作情況,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四被告道歉並賠償14萬元。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書法的書寫雖然受限於漢字本身筆畫和結構上的固定搭配,但書寫者仍藉助具體的線條、點畫等,在字形結構、偏旁部首比例、筆畫長短、粗細選擇、曲直設計等諸多方面進行調整和創造,融入自己的選擇和判斷,表現出獨特藝術美感,體現出書寫者自己的個性,從而具有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當然,《九層妖塔》已經不是第一次吃官司了。2016年《鬼吹燈》作者就以侵犯著作權把《九層妖塔》電影房告上了法院。臺灣音樂人陳彼得也將《九層妖塔》告上法院,因其使用自己的歌曲《遲到》作為插曲和情節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發行權、攝製權等六項權利。


小夥伴們,對此你們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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