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常见问题20问,很全面!从入伙、合伙、退货到纠纷处理

最近有很多人咨询个人合伙应该注意什么,本篇文章将以20个问答形式的问题来呈现,希望有所收获。

主要内容: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协议、合伙财产、入伙、合伙、退伙等相关问题解答。


个人合伙常见问题20问,很全面!从入伙、合伙、退货到纠纷处理


干货开始:

1. 个人合伙是什么?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民法通则》第30条)


2. 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第50条)


3. 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通则》第31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民通意见”第50条)


4. 个人合伙是否必须工商登记?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民法通则》第33条)


5. 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第32条)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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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32条第2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7.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8. 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荐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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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0. 什么是入伙?

入伙即个人合伙的加入,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入伙按照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①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应当并修改合伙协议;

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民通意见”第51条)


11. 什么是退伙?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52条)

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53条)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却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民通意见”第54条)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2. 哪些情形可以退伙?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3. 个人合伙终止时,如何处理合伙财产?

(1)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没有书面协议:

①协商处理;

②协商不成的:

a. 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

b. 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

;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民通意见”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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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①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②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③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47条)

(2)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通则》第35条)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民通意见”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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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伙人串通逃避合伙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民通意见”第56条)


16. 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从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通意见”第57条)


17. 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8. 个人合伙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19.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合伙财产权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0. 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没有过错的,不应负赔偿责任。

但个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个人合伙在创业中很可能会碰到各种问题,合伙人在一起提前将问题进行规避是很有必要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创业成功,现实中有太多因为合伙产生的矛盾导致创业项目戛然而止,合伙人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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