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大膽地辭職,別怕,給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很多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擔心將來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提出辭職將會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再加上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動不動就在一些條款上加上勞動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此一來,勞動者更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即便籤訂了勞動合同,也不敢輕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有甚至面臨被用人單位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也只有忍氣吞聲,殊不知,你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超出法律規定的兩種承擔違約責任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說NO。

你大膽地辭職,別怕,給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因此,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因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的約定而需承擔違約責任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辭職都是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即便是勞動合同期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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