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纪实之三——子洲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运行篇

子洲县人民法院在全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以来,刑事庭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院党组创建的枫桥调解机制。4月14日,刑事庭庭前邀请人民调解员路恒、社会知名人士曹成参与调解,成功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调解,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真正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案件取得了“成则双赢、不成也无妨“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涉案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法院这种靠前、便捷、灵活的调解模式表示十分满意,连连点赞。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纪实之三——子洲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运行篇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KXXX小型轿车沿子洲县高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川口镇王崖村路段时,因操控不当,将道路西侧的行人梁某某、吴某某撞倒,后高某某驾车将被害人梁某某送往子洲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67岁)。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害人梁某某近亲属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有的甚至对刑事附带民事一无所知。面对这种情况,法官首先要做到对双方家庭具体情况要了如指掌,方能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切中要害,有的放矢。本案中承办法官不是坐堂问案,而是先“走下去”来到案发村庄,了解掌握了被告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先邀请了镇政府驻村人民调解员路恒同志参与调解,让路恒给被告人家属讲清此案调解的思路和大体意见,计算出法定赔偿数额,尽其所能筹集赔偿款项。然后法官再将被害人近亲属传唤到法院,在做好被害人家属情绪稳控工作后,释明法律规定,阐明调解的好处,再帮助家属联系保险公司,指导保险理赔,搞定保险理赔款项后,然后再协商不足部分的赔偿款项,因为该部分赔偿是大头,法官给释明法律规定和说明对方家庭赔偿能力后,当事人仍期望很高,一时难以接受,法官了解到当地知名人士曹成与被害人家属有远亲关系,又采取“请上来”的方式,动员曹成参与调解此案,曹成对被害人亲属说明本案实际情况后,因被害人亲属对曹成很信任,一会功夫,双方就此案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交强险理赔部分外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32万元。被害人家属当即向法院写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至此一桩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在开庭前就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纪实之三——子洲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运行篇

此案的成功化解,是子洲县人民法院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以来,刑事庭在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继承和发扬子洲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和先进做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自诉案件中靠前调解,广泛引用,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彻底解决纷争,为人民群众在相关刑事诉讼案件中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拓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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