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收取勞動保證金合法不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制定,不能包含任何違法的內容,雙方也應該依法履行。那麼企業能否收取勞動合同保證金呢 ?

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收取勞動保證金合法不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不應當以收取保證金來約束勞動者。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收取保證金是屬於違法行為。

小牛是某知名食品企業業務員,常年被企業外派聯繫業務。由於業務員要負責催討貨款,所以在入職時,企業與小牛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添加了一項協議:企業每月從小牛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保證金,逐月累加,用以抵衝未催討到的貨款,如貨款全部到賬,則可以在離職或退休時全部退還。工作兩年後,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證金。今年,小牛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在該企業工作,便提交了辭職申請。企業同意了他的辭職報告後,並沒有退還當初收取的6100元保證金,理由是小牛的貨款沒有催討到賬。小牛在和公司協商數次無果後,請求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幫助他要回保證金。

接到求助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經過詳細調查,收集了企業收取小牛保證金的收據,隨後約談了企業相關負責人,指出小牛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然有貨款催討不到賬就不退還保證金的協議,但《勞動合同法》第9條早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在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向企業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企業10天內退還小牛的6100元保證金。數天後,小牛便拿回了他的保證金。

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收取勞動保證金合法不

所以說,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強制性的收取勞動保證金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要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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