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政府強制拆遷可構成的8項刑責

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和徵收程序,依法徵收、公平補償。

中紀委:政府強制拆遷可構成的8項刑責

通知要求,切實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案件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

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徵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徵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徵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暴力強拆者可能面臨的刑責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5.侮辱、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6.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7.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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