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买到​“凶宅”,将中介告上法庭...

宿迁一男子买到​“凶宅”,将中介告上法庭...

2018年,在泗洪某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靳某以市场价从杨某处购得房屋一套,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入住后靳某从邻居口中得知该房屋发生过凶杀案。靳某认为,杨某未告知房屋情况,也未降低该房屋价值,严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权;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核实房屋情况且参与经营获取利益,存在较大过错。靳某在找杨某和某房产经纪公司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了法庭。

宿迁一男子买到​“凶宅”,将中介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于网络)经泗洪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中确系发生过凶杀案。被告杨某辩称其出售与原告靳某的房屋系其从案外人肖某手中购得,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清楚,被告房产经纪公司也表示对此事不清楚。法院认为,该死亡事件属于与交易房屋有关的重大事项,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不清楚该事项,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应认定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定撤销合同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售房人,虽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晓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但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对房屋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其未掌握房屋真实情况而将有瑕疵的房屋出售给靳某,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某知道交易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故意隐瞒该事件,故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撤消了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杨某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和房屋税款,被告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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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众所周知,房屋内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该情况会让购房者的心理产生包括恐惧、忌讳等严重影响,此类房屋在实际成交时交易价值降低,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故应属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有关的重大事项,也是必须向买受方披露的事实

来源 | 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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