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2業主狀告小區13家“住改商”戶,法院如何判?

長沙2業主狀告小區13家“住改商”戶,法院如何判?

△資料圖來源網絡

長沙 2 業主狀告小區 13 家 " 住改商 " 戶,法院如何判?

一棟住宅樓裡健身房、公司、工作室 …… 竟然開了 13 家,讓該棟樓的業主苦不堪言。為維權

兩業主將這 13 家 " 住改商 " 的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復住宅性質

法院怎麼判呢?

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 1 棟樓,13 家業主、租戶將住房改做商用,經營起健身房、經貿公司、口腔護理店、工作室等。

2017 年 10 月 8 日,小區物業公司對 1 棟業主、租戶發出告知書,告知書載明:

1 棟部分業主、租戶將所購買性質為住宅的房產改為商用,在住宅內經營餐飲、辦公室、公司等,不但嚴重擾民還出現噪音、異味、光汙染、環境汙染、長時間佔有電梯、外來人員出入亂竄等現象,正常居住的業主對此頗有意見。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物業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將依法有關行政部門將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然而,各 " 住改商 " 業主未進行整改

2019 年 5 月 11 日,該小區 1 棟的業主李某、諶某委託律師事務所致函這 13 家 " 住改商 " 的業主,要求其停止侵害,但 " 住改商 " 的業主們未予理睬。

2019 年 7 月 10 日,李某、諶某將該小區 13 家 " 住改商 " 的業主訴至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在該樓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該套房屋的住宅性質。

之後,開福區法院先後審理該 13 起案件,

對其中 9 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各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停止在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 1 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其住宅性質。

對其中 2 起案件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房屋住房性質,並保證不再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另 2 起案件由原告申請撤訴

法院准許原告撤回起訴。(訴訟期間,2 家公司已搬離)

承辦法官 李益芳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該批案件中,位於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 1 棟的房屋性質為住宅用房,被告將其改為公司辦公場地進行使用(或改為商業經營),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且被告在將房屋改為商業經營時並未取得利害關係業主的同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立即停止在樓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該套房屋的住宅性質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對於鄰居擅自 " 住改商 " 的,業主有何維權途徑?

小區業主遇到 " 住改商 " 擾民的,可以向小區物業進行投訴。由物業出面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若依然無法解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劉笑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