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渡劫!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渡劫:这个是表达问题。以“除什么以外”的表达方式更好。例如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除另有更优证明力的证据外,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因为,原条文表达的“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与“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等,在逻辑上是死循环。既然以后面规定的出生证明等为准,哪里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其记载的时间呢。“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已经给予了效力假定,所以不存在“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证据了。只有采用“除什么以外”的表达,逻辑上才是周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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