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關於檢舉控告的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

(一)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本文源自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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