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电子商务法》要点解读

2018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将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规定: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快递再也不能无限延期等。 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保护权益亮点概括:

首部《电子商务法》要点解读

保护权益12大亮点

1.首页显著位置亮证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后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对于网上商城平台建议:

网上商城应及时公示相关证件信息,具体证件信息如下:

①营业执照;②行政许可信息;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依据该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的信息,(注: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4若涉及授权的,法务建议还应将授权书等文件信息予以公示;

(2)同理,据第15条之规定,公示信息的方式有两种且为选择性条款,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选择直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上述信息,或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自然可以链接的形式跳转到相关页面来展示上述信息);

2.刷单、刷评涉嫌违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天猫、京东、苏宁等渠道商品详情及刷单、刷评建议:

①规格、使用操作说明信息要全面、详细、准确;

②售后保障内容和网站帮助中心应提供消费者全面服务信息;

③禁止有刷单、刷评价行为;

④针对客户评价内容前台系统能够及时展示,同时对于客户评价中存在不合理用语或者图片可以提醒。

3.运输风险,商家承担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对网上商城物流送货建议:

①兑现承诺,说到做到,急速送达,对于未能及时送达商品,及时致歉和说说明,并制定相关补偿措施;

②要求对于配送物品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对于已发生问题物流能够急速处理。

4.现场验货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5.订单信息可追溯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对于网上商城信息保存建议:

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信用评价不得删除评价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对于网上商城评价建议:

针对客户评价信息及时显示,禁止删除客户评价,前台可以设置屏蔽字眼客户出现时可以及时提醒客户修正。

7.价格标示错误,订单有效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设置建议:

商品价格设置需要专人审核,避免出现高值商品设置错误价格,不给客户发货或者强制联系客户取消订单行为。

8.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受到挤压。其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尤为严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销售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①著作权方面(广告创意及涉及、销售界面的文案、产品图片、录音录像作品等);

②商标权方面(商标使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③专利权方面(主要注意与“外观设计”有关的保护及使用)

9.索取要发票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要求购买方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证、提供电子发票时建议事先在文案中声明(告知其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在税务系统验证、将电子发票打印后亦可用于报销、查证等,消除其疑虑),并提供相关依据(具体可参见《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第26条、《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第26条、《“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第9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

10.搭配销售,显著提醒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11.押金要退还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对于商城带有押金活动建议:

1.如有相关押金活动,页面需说明押金退还方式和流程,避免造成客诉及纠纷。

2. “定金”退还原则:

a.自己违约的定金丧失;

b.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交易过程中适用定金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

②合同约定的定金金额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③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具体参见《担保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12.账号信息可修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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