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的作出应以诉判一致为基本形态

行政诉讼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但具体到行政裁判的作出,仍应以诉判一致为基本形态,原告诉讼请求决定了当事人双方攻击防御的对象和法院的审理范围,行政裁判应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基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而不应有所偏离。如《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即法院确认无效判决的作出应以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为前提。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对行政协议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主动对超出诉请的问题进行裁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予以裁判应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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