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調解為民指路 法官指導為民搭橋

2020年3月8日,彬州市新民鎮炭店村村民徐某鵬因與他人聚餐時飲酒過量去世。後徐某鵬之妻張某萍與同桌就餐人員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3月9日前往法庭諮詢相關法律問題,要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庭經詢問了解到,徐某鵬生前育有三個子女,長女徐某,現年15週歲,實際由徐某鵬姐姐徐某秀撫養。法庭經分析研判後,協調各方先就侵權賠償問題進行初步協商,再就經濟賠償金在徐某鵬家庭成員內部的分配問題進行協商。考慮到徐某的實際問題,為使徐某的權利能夠得到實質性的保障,法庭向張某萍、新民鎮炭店村委會、徐某本人及其他近親屬徵詢意見,均表示同意由徐某秀對徐某行使撫養權。在對以上事實進行確定後,人民法庭委託特邀調解員對徐某秀與張某萍變更撫養權糾紛進行訴前調解。3月13日,徐某秀與張某萍變更撫養權糾紛經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同日,張某萍、徐某等5人與王某、徐某軍生命權糾紛也經彬州市新民鎮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並於當日履行。3月15日,徐某鵬入土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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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以上由侵權引起的賠償及後續家庭成員對賠償款的內部分配、管理問題的處理,雖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但通過訴源治理解決糾紛。在徐某鵬去世一週之內,其配偶、子女拿到了來自過錯侵權人的賠償款,並在法院的主導下對徐某鵬長女徐某今後的成長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該糾紛的解決充分體現了訴源治理工作在糾紛解決中發揮的作用,在解決糾紛中做到了效率與質量並存,同時做到了為訴訟群眾減負,為社會減負,為人民法院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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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創新機制:

按照傳統工作模式,先就侵權賠償問題提起訴訟,經過一系列的訴訟程序,最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案;或者調解無效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書可能提起上訴,問題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另外,如何保障死者長女徐某的權利不落空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矛盾點。在訴前人民法院通過走訪瞭解死者的家庭情況,為當事人作出了正確的引導。運用特邀調解員熟悉當地民風民俗且德高望重的優勢對張某與徐某秀撫養權變更糾紛進行協調。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對生命權糾紛進行訴前調解。最終對兩個法律關係的協調都取得了成功,使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這一結果可以說起到了為各方當事人及時止損的作用,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另一方面,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辦案壓力,節約了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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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瞭解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指引和判斷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和發揮各組織的職能作用,並將所掌握的相關事實、法律規定、處理思路及時與調解員交流分享,為糾紛的順利調解提供支持。各組織在配合法院調解工作的同時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獲得成長,並在糾紛的妥善處理中實現自身價值。最終使各組織與人民法院形成良好的互動,為解決更多的矛盾拓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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