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商洛有“辦法”

商洛新聞網訊:近日,商洛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印發了《商洛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作了詳細規範,初步構建起了權責明確、途徑通暢、磋商有序、依法賠償的磋商機制。

特點鮮明。一是明確定性,《辦法》把磋商性質定性為民事磋商,按照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磋商賠償細節,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在磋商民事賠償時,同時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嚴謹科學,磋商引入第三方鑑定評估機構,參與生態損害賠償的鑑定評損、磋商答疑、賠後評估,以嚴謹科學的標準搭建起公平公正的磋商基礎;三是法律保障,賠償權利義務人磋商達成協議後,限時在當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引入司法約束,保障賠償協議按時達標完成;四是流程規範,《辦法》對磋商各環節步驟有詳細明確的時間、內容、要求規範,督促權利義務人儘快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權責明晰。《辦法》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義務人的權利責任,對權利人在賠償磋商環節的工作程序、法規運用、賠償監督等方面作了詳細明確,同時要求賠償義務人按照磋商達成協議,嚴格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修復標準,履行賠償義務,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

監督公開。《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鑑定評估機構跟進評估並出具報告,權利人及時向義務人送達磋商告知書,同時邀請鑑定評估機構、社會環境汙染防治專家、法律專家及依法成立的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參與磋商會議;同時明確,賠償權利人應及時將生態鑑定評估、賠償磋商和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信息在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公開,最大限度的向社會公眾開放,接受公眾監督,擴大生態環保影響力。

《辦法》的印發和推動,旨在提高開展損害案件辦理的可操作性,也是我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邁開的一大步,必將對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作者:陳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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