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以後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關於結婚
很多人都認為擺完宴席之後在一起共同生活就是夫妻了,這種想法也是錯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事實婚姻,19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是被法律承認的,但1994年以後結婚的人都需要到雙方本人到民政局去辦理結婚登記,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方願意給你把他的錢給你用,並不代表錢的所有權就歸你,即使是贈與,也是可以撤銷的,那什麼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和婚姻法,筆者從反方面列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予以說明。
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第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條,其餘的財產無論是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都只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對婚姻要理性看待,自己的人生應當自己負責,是自己的要保護,不是自己的不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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