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小鴨”遭侵權 兩被告曾長期任職小鴨集團

馳名商標“小鴨”遭侵權 兩被告曾長期任職小鴨集團

文 | 齊魯壹點 崔巖

4月1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因不正當競爭,山東小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鴨集團)起訴兩被告公司,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並賠償損失。

據悉,小鴨集團成立於1994年8月25日,擁有小鴨商標的使用權。1999年,小鴨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1年至2015年期間,小鴨集團先後獲得多項榮譽。“小鴨小鴨頂呱呱”是小鴨牌洗衣機20世紀80年代起開始使用的廣告宣傳語。2014年以來,小鴨集團繼續對小鴨品牌進行宣傳,在媒體上刊登《“小鴨”依舊頂呱呱》《甩掉包袱,“小鴨”又要頂呱呱》等宣傳報道,並在央視及樓體上宣傳“小鴨小鴨頂呱呱”廣告標語。

被告小鴨頂呱呱公司、小鴨頂呱呱品牌公司分別於2017年9月、2016年10月變更企業名稱,使用“小鴨頂呱呱”作為企業字號。兩被告授權慈溪市可意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脫水機外包裝及機身上標註了小鴨頂呱呱公司的企業名稱。小鴨集團主張兩被告使用現有企業名稱從事經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小鴨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該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為“小鴨”文字,該文字同時又是小鴨集團的字號,在小鴨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前提下,小鴨字號也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當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進行保護。兩被告變更後的企業字號為“小鴨頂呱呱”,包含了原告小鴨集團的字號及商標主要部分,加之“小鴨小鴨頂呱呱”作為原告的宣傳用語產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的企業字號在使用過程中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並且兩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長期在濟南洗衣機廠及山東小鴨電器有限公司任職,對於小鴨品牌知名度屬於明知的情況下,使用“小鴨頂呱呱”的企業字號從事同業經營,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小鴨集團品牌商譽的惡意。被告的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予制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帶有“小鴨”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齊魯晚報 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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