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性侵“養女”案的法律問題淺析

近日,山東煙臺企業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此,筆者對一切性侵未成年幼女、少女的惡劣行徑,表示強烈譴責,同時呼籲社會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案件進展情況,以當地公安機關公佈消息為準。這裡,筆者就媒體報道情況,對本案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做簡要分析。


第一,收養關係合法嗎?

據報道,2015年9月被害人小芳(化名)的生母通過網絡,經人介紹後將13歲的女兒“送養”給當時43歲仍然單身的鮑某明,對方以“養父”身份帶走小芳。

我國《收養法》第4條規定,只有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以被收養。小芳父母並非特殊困難無力撫養,應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不能隨意將子女“送養”給他人。

此外,為保護幼女身心健康,避免潛在危險,我國《收養法》第9條特別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也就是說,男性要收養一名13歲的女孩,其年齡必須大於53歲,而本案中鮑某年齡為43歲,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

正是上述違法的“送養”行為,將被害人小芳至於危險境地,使被害人無法有效保護自己,極易遭受成年男性的性侵。


第二,是否構成強姦罪?

如果發生性侵時,被害人不滿14週歲,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而且要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無論是否未被幼女意志,都構成強姦罪。

如果發生性侵時,被害人已滿14週歲,則不適用上述條款。需要根據證據分析判斷,發生性關係時是否有暴力、脅迫等手段。此外,即使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果利用上下級隸屬關係、利用身陷危急情形、利用麻醉或昏迷等情形,利用被害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發生性關係的,司法實踐中,也認定構成強姦罪。對於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3年10月25日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第三,如何認定構成犯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要認定某人構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法院審判,最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才能認定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強姦罪的法律責任如何?

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也就是說,如果認定本案的強姦情節惡劣,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責任。


第五,性侵案件多發生於熟人之間?

是的。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髮布2019年發佈的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18年被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中受害兒童總數逾750人;遭遇性侵兒童多在12~14歲年齡段,熟人作案、網友作案比例偏高”。從女童保護近幾年來發佈的報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達87.87%(2014年)。

希望通過這起案件,整個社會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制度體系,切實保護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不讓類似的悲劇再發生。


筆者:張焱南

2020年4月11日


企業高管性侵“養女”案的法律問題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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