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性侵“养女”案的法律问题浅析

近日,山东烟台企业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此,笔者对一切性侵未成年幼女、少女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谴责,同时呼吁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件进展情况,以当地公安机关公布消息为准。这里,笔者就媒体报道情况,对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第一,收养关系合法吗?

据报道,2015年9月被害人小芳(化名)的生母通过网络,经人介绍后将13岁的女儿“送养”给当时43岁仍然单身的鲍某明,对方以“养父”身份带走小芳。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小芳父母并非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随意将子女“送养”给他人。

此外,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避免潜在危险,我国《收养法》第9条特别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男性要收养一名13岁的女孩,其年龄必须大于53岁,而本案中鲍某年龄为43岁,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正是上述违法的“送养”行为,将被害人小芳至于危险境地,使被害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极易遭受成年男性的性侵。


第二,是否构成强奸罪?

如果发生性侵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而且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无论是否未被幼女意志,都构成强奸罪。

如果发生性侵时,被害人已满14周岁,则不适用上述条款。需要根据证据分析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暴力、胁迫等手段。此外,即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果利用上下级隶属关系、利用身陷危急情形、利用麻醉或昏迷等情形,利用被害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发生性关系的,司法实践中,也认定构成强奸罪。对于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三,如何认定构成犯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要认定某人构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法院审判,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才能认定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强奸罪的法律责任如何?

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本案的强奸情节恶劣,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第五,性侵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

是的。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2019年发布的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儿童总数逾750人;遭遇性侵儿童多在12~14岁年龄段,熟人作案、网友作案比例偏高”。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

希望通过这起案件,整个社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不让类似的悲剧再发生。


笔者:张焱南

2020年4月11日


企业高管性侵“养女”案的法律问题浅析



分享到:


相關文章: